【讀者分享】一位常識科老師關於官方對《南京條約》論述的國際法疑問 (Patreon)
Published:
2022-06-25 02:01:01
Imported:
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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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教授你好,我是一位在香港任教小學常識科的教師。
話說我在準備有關「香港歷史」的課題時,搵到「團結香港基金」轄下嘅「中國文化研究院」發報一份中學「公社科」嘅教材。當中引用1969通過,1980年生效嘅《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指公約規定「以威脅或強迫而取得的條約無法律效用」,並以此引導學生,以此準則評價《南京條約》:
但當我上聯合國文本看《維也納條約公約》的內容時,發現該條約其實係無追溯期,換言之其實政府一直宣稱「不承認」南京條約嘅理據,根本站不住腳: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ILC-1969-3.shtml
唔知我呢個解讀有無問題?還望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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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法,在正常邏輯的國度,這位老師的理解是正確的。
國際法上,關於領土、版圖,有一個古典「保持佔有」原則(uti possidetis),承認交戰國在戰後的邊界,或戰後擬定新邊界的條約。直到二戰後成立聯合國,「保持佔有」原則和《聯合國憲章》不符,而1980年正式生效的《維也納條約公約》,正式將「去保持佔有原則」條文化,但同時強調不究以往,只適用於日後案例(例如目前的俄羅斯侵略烏克蘭戰爭)。
事實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現有國界都是戰爭的結果,假如可溯既往,所有國家都可以說因為「不平等條約」才有現在國界,世界就會大亂。例如墨西哥可以堅持收回加利福尼亞州,立陶宛-波蘭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全盛期版圖,俄羅斯吞併大量土地的條約都可以無效,但大清帝國吞併新疆同樣應該失效。假如中國的「不平等條約觀」被世界各國應用在所有案例,世界又會變成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