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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情節,以往只可能在周星馳電影出現。

「新香港」最新的政治檢控,是指李卓人、曾健成去年1月1日違反《民航條例》,因為在立法會放了一個氫氣球,「對附近航線構成危險」。

控方在法庭表示,「根據氣球飛行的定義,氣球繫於地面亦屬『飛行』,沒有繫着的則屬『Free balloon』,即縱使沒有放飛汽球,也已觸及『放飛』的犯罪元素。」

當然,法律上,有這樣的條文,自然可以這樣理解。但假如這樣也算是「飛行」,恐怕無數小朋友放風箏時,都已經犯罪。宗教團體放生白鴿,可能也在犯罪。球員大腳解圍,可能過了某個高度,同樣犯罪。

這正是「法治」和「依法治國」的分別。

法律條文本來就有很多備而不用的條文,要根據實際情況使用,也有很多common sense的空間,並容許公民社會、專業團體對應用法律的監管。但在極權社會,「口袋法」故意寫得無所不包,政權需要時,隨時可以根據任何條文指任何人「犯法」,而無論實際情況有多麽荒謬。同一條法律,在不同時空,就會有截然不同的妙用。

只要有創意、無底線,「新香港」的「法治」,荒謬事情恐怕還陸續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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