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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出獄,又是一個里程碑:「新香港」如何令自由人「依法」噤聲的里程碑。

按一般人的正常邏輯理解,他出獄後,就是一個自由人,理應有絕對行動自由。假如他希望休息,自然應該尊重他本人意願。但假如他希望和傳媒分享,或和支持者聚會,不應該不可以。就像殺人犯陳同佳出獄時,就是在「代表牧師」管浩鳴陪同下,大搖大擺從監獄行出來,像風雲人物般接受傳媒訪問,發表「重要講話」。

在舊香港,不少人期望梁天琦出獄後,起碼可以成為安撫人心的精神領袖。政權自然也知道。

但梁天琦卻是被黨媒「獨家報導」,要在凌晨三時放監,被七人車直接送回家,據說這是「在本人意願下的安排」。他的社交媒體專頁同日刪除,家人說是「徵詢律師意見後」的決定。梁天琦本人有最後簡短聲明,說不能接受傳媒訪問,因為依然要遵守「監管令」。

換句話說,在可見將來,梁天琦雖然放監了,但他都不可能和公眾溝通、不能接受傳媒訪問,也就是不可能發揮任何影響力。

這正是大陸對待異見人士的方式:就算是「自由」了,其實依然在更大的監獄中,被全天候監控。但香港畢竟有自己的法律,是怎樣「依法」做到的?

原來這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我們通常以為,囚犯行為良好,可以扣減刑期提前獲釋是根據「慣例」,其實卻是根據這條法例。法例的確寫明,提前獲釋的條件,是要接受「監管令」。但以往的正常理解,自然是他獲釋後不會犯法,否則就會再次入獄,本來只是一個formality。

但現在,正如法庭將保釋門檻大幅提高,所有人要爭取保釋、避免未審先囚,都幾乎要社會性死亡、刪除一切對外溝通渠道、瓦解一切組織。現在連這個「監管令」,看來也被依樣葫蘆重新演繹。

根據這條法例,「行政長官可指明他認為適當的條件載入監管令,並可隨時將根據該等條件更改或取消」。換句話說,理論上,梁天琦從提前獲釋、到本來刑期終結的一天之間(即未來兩年),這段時期都要被「監管」。而「監管」的內容,行政長官說甚麼、就是甚麼。

公眾不知道他的監管令具體有和內容。但目前情況看來,很可能像異見人士的保釋申請那樣,要因為「公眾利益」、「國際安全」,要承諾不接受媒體訪問、關閉社交媒體、不參與任何可能被視為違反國家安全的活動等。按常理理解,他應該沒有被扣留護照,但監管令同樣可以要求他不得離港。理論上,他可以透露監管令的具體內容,但監管令也同樣可以要求「終生不能透露監管令內容」為內容之一。

根據這法例,「違反監管令」自然會被重新監禁,而且不只是完成餘下刑期,本身又會是一條新的罪名。邏輯上,監管令可以有一些要求是要在本來刑期屆滿後也承諾遵守的,要是日後違反,依然可以「依法」拘捕。

這兩年是變相軟禁,之後可能也是長期監控。不等於永遠不可能離開香港,但可能和大陸異見人士一樣,要經過種種程序和潛規則,而且要當事人明白,就是離開了,牆內的人質、物質,也依然是人質、物質。

這就是美麗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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