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加拿大法官留任香港終院:平庸之惡,還是天真爛漫?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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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新香港,雖然光速淪為一個普通大陸城市,但還有一些外國人不覺得有問題?香港的最後一塊遮醜布,正是還留在終審庭的那些外籍法官。
日前曾任加拿大首席大法官的麥嘉琳(Beverley McLachlin)決定,願意留任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就是很好的例子。她決定延任時接受加拿大《國家郵報》訪問,提到留下是為了「守護香港民主的最後堡壘」,形容自己的留任是「原則性的決定」,並指自己在得到張舉能保證後,認為「頗有可能可以處理《國安法》有關的上訴案件」。她表示如香港司法獨立「有變至違反她的原則」,就會「毫不猶豫」辭職,但指現時離開,「只會對香港造成傷害」。
上述理據,相信也是部份「留守派」的理據,至於已經離開的兩位,我們也介紹過他/她們的背景,原因可以自行領悟。願意留任的,陰謀論自然傾向相信像香港列顯倫那類已經被洗腦變成藍絲,又或利用這身份來有其他利益計算,但這些大法官的思考盲點,可能才是主因。他/她們完成法律學位後,幾乎一生人都在判案,逐漸以為全世界都可以用同一種方式審理,可惜對極權真正出現時、卻又懂得以法律語言包裝,其實沒有免疫力。
他/她們可能很天真地相信,自己的存在就是「捍衛法治」,因為根據法律觀點,很難推論出一般人都可以發現的common sense,也就是他們改變不了大局,卻被利用為政權的惡行背書。要得出後者的結論,需要基本政治閱歷,而不是機械性legalistic 地背誦法律條文去辯論。
說到底,普通法其實彈性很大。英國行普通法、尼日利亞也是行普通法,為甚麼香港不請尼日利亞大法官來香港上訴庭,自然有「你懂的」原因。即使「新香港」律政司和法官搞「三權合作」,都以最偏頗的方式演繹同一種法律條文,其實外國法官也很難說這些「案例」不是「依法」,就像尼日利亞也依然在普通法世界生存。
例如《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是北京強行assign,然後就算是外國法官,根據這些條文,有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這一句,已經幾乎不可能作出「准許黎智英保釋」這類判決。當法律本身是惡法,外國法官來「忠實演繹」一個惡法體系,怎會是「捍衛香港的法治」?對北京而言,正是要這樣的效果,就足夠。
當然,也不是沒有清醒的外國法律學者。例如長期關注中國人權狀況的紐約大學殿堂級法學院教授,馬英九、陳弘毅等人的老師孔傑榮(Jerome A. Cohen)就在個人網誌撰文,批評麥嘉琳留任,指責她的留任決定,會讓香港及海外民眾誤以為「香港法庭一切安好」。孔傑榮坦然,現時香港法庭內的外籍法官只是裝飾物(mere ornaments),於爭議案件中「名義上出現」,反問在國安法案件中,外籍法官究竟擔當甚麼角色。
為什麼孔傑榮曾經也是「中國人民老朋友」,九十高齡之際才覺醒?說起來,中國政府剛制裁「Hong Kong Democratic Council」,他老人家也是顧問,也就是居於被制裁之列。親身接觸到一個政權的「法外」精神,對如何理解同樣的法律條文,似乎大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