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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新香港,雖然光速淪為一個普通大陸城市,但還有一些外國人不覺得有問題?香港的最後一塊遮醜布,正是還留在終審庭的那些外籍法官。

日前曾任加拿大首席大法官的麥嘉琳(Beverley McLachlin)決定,願意留任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就是很好的例子。她決定延任時接受加拿大《國家郵報》訪問,提到留下是為了「守護香港民主的最後堡壘」,形容自己的留任是「原則性的決定」,並指自己在得到張舉能保證後,認為「頗有可能可以處理《國安法》有關的上訴案件」。她表示如香港司法獨立「有變至違反她的原則」,就會「毫不猶豫」辭職,但指現時離開,「只會對香港造成傷害」。

上述理據,相信也是部份「留守派」的理據,至於已經離開的兩位,我們也介紹過他/她們的背景,原因可以自行領悟。願意留任的,陰謀論自然傾向相信像香港列顯倫那類已經被洗腦變成藍絲,又或利用這身份來有其他利益計算,但這些大法官的思考盲點,可能才是主因。他/她們完成法律學位後,幾乎一生人都在判案,逐漸以為全世界都可以用同一種方式審理,可惜對極權真正出現時、卻又懂得以法律語言包裝,其實沒有免疫力。

他/她們可能很天真地相信,自己的存在就是「捍衛法治」,因為根據法律觀點,很難推論出一般人都可以發現的common sense,也就是他們改變不了大局,卻被利用為政權的惡行背書。要得出後者的結論,需要基本政治閱歷,而不是機械性legalistic 地背誦法律條文去辯論。

說到底,普通法其實彈性很大。英國行普通法、尼日利亞也是行普通法,為甚麼香港不請尼日利亞大法官來香港上訴庭,自然有「你懂的」原因。即使「新香港」律政司和法官搞「三權合作」,都以最偏頗的方式演繹同一種法律條文,其實外國法官也很難說這些「案例」不是「依法」,就像尼日利亞也依然在普通法世界生存。

例如《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是北京強行assign,然後就算是外國法官,根據這些條文,有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這一句,已經幾乎不可能作出「准許黎智英保釋」這類判決。當法律本身是惡法,外國法官來「忠實演繹」一個惡法體系,怎會是「捍衛香港的法治」?對北京而言,正是要這樣的效果,就足夠。

當然,也不是沒有清醒的外國法律學者。例如長期關注中國人權狀況的紐約大學殿堂級法學院教授,馬英九、陳弘毅等人的老師孔傑榮(Jerome A. Cohen)就在個人網誌撰文,批評麥嘉琳留任,指責她的留任決定,會讓香港及海外民眾誤以為「香港法庭一切安好」。孔傑榮坦然,現時香港法庭內的外籍法官只是裝飾物(mere ornaments),於爭議案件中「名義上出現」,反問在國安法案件中,外籍法官究竟擔當甚麼角色。

為什麼孔傑榮曾經也是「中國人民老朋友」,九十高齡之際才覺醒?說起來,中國政府剛制裁「Hong Kong Democratic Council」,他老人家也是顧問,也就是居於被制裁之列。親身接觸到一個政權的「法外」精神,對如何理解同樣的法律條文,似乎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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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Martin Chan

任何東西只要加上 "有中國特色" 呢個形容詞,就當堂升上另一個層次,oh sorry 係另一個時空先啱。

Alvin

一字記之曰:「膠」

Good Year

大陸高明在於佢唔會同你做原則性對抗( 林鄭之流無咁既見識做), 而係由assumption同前設入手, 唔會計較任何一環而係整個系統入手。 法治+ 民主先係整個大系統. 法官不過係其中一環, 老外系統以互相制衡為依歸, 法官有民主背書, 系統中人只要做好自己果part就完。而某國則以手段將民主剝離整個系統, 結果係法官依然做法官既野 (依條文判決) 但條文本身根本唔符合社會所要求。但法官有咩權抗議?無? 佢只能跟條例判。

Wendy Lam

平庸之惡又好,天真爛漫又好,總之係冇用啦!

Anonymous

其實呢啲留任嘅外籍法官,知唔知道自己其實正在傷害緊香港人?正常嘅香港人對香港法院已冇任何期望,政治犯已得唔到公平嘅審判,國安法本身就係違反人權及公義,但當政治犯被判有罪,呢啲外籍法官嘅存在就給予呢啲不公義判決虛假嘅合理性,根本就係對香港人嘅二次傷害。

Amy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竟然相信張舉能,笑咗

Leo Ng

鐮刀下,只有韭菜,錘子下,只有釘子,不是被割,就是被砸,都逃不了。

Mr ABC

幾十歲人,做到加拿大首席法官,無可能無基本知識。話信習近平都得,是但啦,都是搵錢而已。想點先違反她的原則喔?做到三個法官兩個話有罪她話無罪夠好啦?

Mr ABC

連平庸之惡都唔系,根本就系想搵錢然後求其搵理由掩飾下。點先算違反她原則呀?要有人出信告訴她怎樣判??

WHO ?

她某程度上反映了現今西方嘅無知,果然good time makes weak man

oldie

外藉法官全部走清光和全部留任之間嘅絕局,有很大的空間。有幾位留任可能係奇兵。假設留任外藉法官有機會終審國安案件……(a)佢都認同國安法準則,咁同全本地國安法官審案冇乜分別; 佢本人會承受相當大壓力向外界解釋。全本地幫唔會咁做。……(b) 佢終於認識到國安法與普通法嘅矛盾,然後辭職(當然希望佢爆料講多D); 咁樣引嚗嘅威力大於現在唔肯延任。

GSC

大家都睇得到個問題喺邊度 我相信令人期待既 會係女法官有無見到不公義時 開口出聲既勇氣 但願佢有呢個覺悟

Franco Ng

香港的所謂法官在這年多時間演繹出來的陽光司法,我相信不少港人目瞪口呆,對所謂法官已全無幻想。他們或是法盲、或是機會主義者都好,已經沒有能力及公信力去執行司法公正、公義地運作。所以,對那位天真爛漫的終審法官有這個想法,絕不詫異。她可能出於愚昧,或是為私利,沒有分別。已死的,再「吉」多兩刀,仍只是死的,沒有所謂死多啲,死重啲!

Gary Lee

唔緊啦,你總不能認為一萬個人一萬個都清醒。就算真係清醒嘅,亦大把人因為自己手頭份荀工扮唔清醒。

John Lam

歷史又重演,極權下總有這種外國「幫兇」,她可能如教授所言是平庸之惡(剩下的多少都被禮遇),再騙自己要「天真爛漫」合理化自己無視的行為,最後有「事不關己」的心,受制約的是香港人而已,看到也不痛,就無感覺了!

toshiyasu

納粹法官依納粹法律判案

Good Year

都係果句, 明天人大立法香港永居全部7日內必須斬左手否則斬埋右手, 真係上到庭以張舉成, 馬道立之流, 必定係同情, 之後根據條例判你斬埋右手, 仲會同你講拉你, 審你都完全符合公義, 總知一切依法執行, 左右手斬哂。普通法下法官熟知條文, 但條文寫死左, 任你識飛天都無辦法改變條條文, 鬼佬先烈百年前就明白咁係唔得, 由大量血既教訓學到法治無民主背書係唔掂, 最後只係出獨裁者又係血流成河, 百年後, 依家既執行者唔係頂top既都唔會記得,明白呢樣野, 打好份工做個高分低能依制度而行就完事。

Byron Tsang

其實佢無可能處理國安法案件 (1) //國安法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即係法官由特首指定,佢竟然問chief judge 攞保證? (2) 即係其實佢唔熟國安法,特首更加無理由要指定佢. ================== 其實大大方方認「係呀!我係唔捨得D錢呀」咪幾好

德州公

所以要三權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