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繼續指鹿為馬:陳同佳能順利到台灣投案嗎?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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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參與處理陳同佳案的官員,我認識一些。然後,再看特區政府處理陳同佳案的表現,對比下,倍覺唏噓。在這個指鹿為馬的年代,甚麼是鹿,其實所有人都心知肚明。
陳同佳錄音,重申願意「最快」本月到台灣投案後,逃犯條例的始作俑者、保安局長李家超又走出來橫生枝節,作出以下表述:
1. 香港警方與台灣「並沒有共同建立所謂單一聯繫窗口」;
2. 呼籲台方「真心履行最基本的法治」,方便陳同佳赴台自首或投案;
3. 「現時香港沒有法律容許特區處理與台方的法律協助」,去年就是因為這個「法律漏洞」,才搞逃犯條例。
引述林鄭月娥名言:「全部都係廢話」。
1. 台灣陸委會說得很清楚,建立「單一聯繫窗口」純粹是方便溝通,不需經過管浩鳴牧師這個台方不認可的中間人。陳同佳只要買一張機票到台灣,他們就會就會處理所有餘下的事,早已放棄和特區政府有任何蒐證一類的合作,也根本沒有說和港府「共同建立」任何機制。李家超唯恐被指與台建立「對等」聯繫、「違反一中原則」,任何時候都要表忠,這是他的事;特區政府越來越愛使用「所謂」一詞,無禮無品,反映自己越來越「一國化」,這也是政府自己的事。但這裏的潛台詞,就是因為特區政府不能與台灣達成任何聯繫和協議,所以要不是特區政府找來一名牧師,「感化」陳同佳去投案,就不能完滿解決,依然暗示逃犯條例的必須性,和林鄭月娥「勿忘初心」。
2. 李家超說台灣「沒有履行最基本的法治」,明顯是故意挑釁台方、回報北京。在「新香港」,這是政治正確的官話,但假如認真問:究竟台灣沒有履行怎樣的法治?李家超就會十分尷尬。首先,「法治」怎樣「履行」?根本是混淆一堆概念交功課,他要說的是「法律」,但又不敢說明是哪裏的法律。台灣的中華民國法律,台方自然完全履行;說到香港這個中國特區的法律,台方自然無須履行;假如是國際法,雙方偏偏沒有任何框架;現在這個香港官吏說台灣沒有「履行法治」,只能是「香港的法治」,還可以振振有詞,令人嘆為觀止。
3. 去年搞逃犯條例之時,台方就不斷重申,可以單一移交,因為從前港台也是這樣處理類似案例;也可以只與台灣簽條例,而不是搞一個暗渡陳倉的逃犯條例。經過過去一年,所有人都會心中有數,反送中的憂慮,已經完全變成事實,無論是狹義的送中、還是廣義的一國一制,更見整個逃犯條例的「初心」是何等不懷好意。現在還要說回這些,反正對象只有北京,whatever啦。
總之,特區政府必須證明陳同佳不能夠就這樣走去台灣投案,否則怎樣論證逃犯條例的必須性?問題是陳同佳此刻已是「自由人」,除非特區政府以違反國安法為由,阻止他到台灣,否則他自己買機票到台,台方又表明願意立刻接收,其實沒有辦法阻撓。
剩下來的小動作,不外乎:
1. 強調管浩鳴牧師的重要性,足以取代逃犯條例,而這是特區政府「應對橫蠻無理的台灣當局得宜」的功勞;
2. 派人(應該又是管牧師)溫馨提示陳同佳,因為台方「不守法」,特區政府不能提供任何(包括可能對其「公平」的)證供給予台灣,台方可能沒有公平審訊,他需要考慮到對方「沒有履行最基本的法治」,再三思量;
3. 陳同佳到台灣後,假如被判刑不合理,特區政府會強調台灣司法制度有問題;假如不能入罪,則反映因為缺乏逃犯條例、導致港方不能提供證據。總之,全世界都有錯,除了林鄭政權無錯。
政治正確和公義、初心、核心價值、香港人之間,哪樣重要?這些特區政府官員,示範了最真切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