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緣家書大長篇】 二十三條之後的十個可能(一) (Patreon)
Content
坦白說,身邊幾乎完全沒有人有興趣討論《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是的,完全沒有,甚麼陣營的人都沒有。這種犬儒,卻是十分正常的,哀莫大於心死,正常人自然會發現,值得關心的大小事情有很多,沒有必要跟隨一群鸚鵡學舌的人聞歌起舞。只是有讀者希望分享一下,這裏還是要簡單談談閱讀有關條文草案後的十點個人感覺:
1. 曾經有留下來的「開明建制派」(if any)建議 / 一廂情願希望,立了《基本法》二十三條,就會取消《港區國安法》,然後一切可控在香港的普通法體系之內,外國就有理由解除制裁,一切真正「復常」。看過條文草案,就會明白這是不可能的。條文一直在《港區國安法》基礎上加辣,而不是嘗試減辣,而且將現有法律的恐嚇程度都全部予以再升級,幾乎是一場「曬冷」。只要有這類條文,國際社會都不會在意「新香港」的現狀是《港區國安法》的大陸法體系、還是《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造成。就算全國人大凍結全國性法律在「新香港」的執行,也不會對大局有任何mitigation的效果,何況有關國安案件審完後、《港區國安法》就凍結的說法,本身就有點匪夷所思。所以方向是繼續加速,丟掉幻想,毫無懸念。
2. 《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草案將一個港英時代存在的概念「引起憎恨」,借題發揮得淋漓盡致。《港區國安法》後,「新港府」不斷活化這條條例,以「煽動罪」拘捕任何其認為可能「引起憎恨」的文宣(澳門就沒有這樣),而不理會港英後期引入的《國際人權公約》本來已經抵銷了有關惡法。現在《二十三條》更進一步,將「知情不報」包含在所謂「隱性」的「犯罪」內容,也就是說以往舉報、「大義滅親」,理論上還是可以自己選擇,只是被「鼓勵」去做,但現在就是「必須」去做,沒有篤灰就是「叛國」,就是「軟抵抗」。我們曾經談及,這就是中國大陸文革期間的「逍遙派」,他們的存在甚至得到毛澤東的肯定,現在「新香港」終於朝毛趕習,堂而皇之宣佈所有人再也沒有沉默的權利。但如何執行?以被通緝的袁弓夷為例,根據新法,容海恩不主動提供資訊,就是犯法,但其實全港市民都可以通過 YouTube 知道袁弓夷的動向,是否都必須主動舉報,否則就是集體「違法」?不過這條款是辣的,相信可能會找一些離港被通緝人士的家人祭旗,屆時不只是要他們到警署報到,而是沒有接到他們的文革式主動劃清界線舉報,就可以乾脆直接拘捕。
3. 這條草案幾乎將一切可能出現的恐嚇都放在內,如果認真看待(我沒有),會真的覺得創意無限。例如其中有一條,建議對棄保潛逃的人由現在的通緝,變成弔銷護照、剝奪公民權利。這邏輯上就完全說不通:一個納稅人的公民權利與義務,和有沒有犯法完全無關;而且弔銷護照涉及嚴肅的國籍問題,如果一個人因為沖紅燈而沒有出庭、不回港,卻因此就失去了護照和國籍,這是世界首例,說出來也匪夷所思。條例又增設所謂「窩藏逃犯罪」,但而以許智峯為例,他現在是澳洲的執業律師,資訊非常公開,「新港府」是否要通緝那間律師樓?那些在海外讀書的「逃犯」,有關學校是否也要被「新港府」通緝?再數下去,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所以是但啦,最緊要佢地開心。
4. 二十三條的「主菜」,本來是「間諜罪」,其他都是「順便」的加辣。那誰是「間諜」?草案有這樣一條「境外勢力扶植代理人」,定義是「以爭取權利、監察人權為幌子,資助本地組織抗爭活動」。理論上,這是為類似NDI 這些美國政府資助的跨國NGO度身訂造,但這樣的定義,基本上任何公司、組織、NGO只要有國際聯繫,就隨時「違法」。例如綠色和平在世界各國都有倡議工作,就算在香港的辦公室放棄一切倡議、只是宣傳「我愛地球」,定義上,它的資金來源就是曾經去影響(if not 顛覆)其他政府的「境外勢力」。就算是一個大學的學生組織,只是要爭取減學費,而其中一個幹事得到 Fulbright Scholarship,這個莊可能已經是「間諜組織」。
5. 更「精彩」之處是二十三條禁止「洩露」的「國家秘密」,這次終於詳細列出了七大類,當中包括最令人意外的「中港事務重大決策」、「中港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這定義,只要財經新聞如實報導中資企業財困,或銀行投資顧問對中概念股的風險向投資者披露,甚至報導有外國大學不承認香港DSE考試等等,統統都可以是「洩露國家機密」。在前蘇聯,一直有「甚麼都是國家機密」的笑話流傳,大家回顧《國產凌凌漆》也可以知道一二。但當這些定義真正來臨,還是很難不覺得荒謬。這方面的案例會選擇誰開刀?財經KOL?留下來的媒體偵查報道?國際媒體香港辦公室?都有可能。
(待續)
▶️ 認識國安法第33條:特別的篤灰條款,和普通法污點證人有何不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Co7wVNHk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