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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歷史風雲人物陳同佳至今依然以「自由人」身份住在不知名「深山」,在管浩鳴代表牧師照料下,過著無憂無慮的小確幸太平日子,成為香港巨變極少數的大贏家。「新香港」政府一直堅持說他「渴望」自首,只是台方不配合;但與此同時,其實一直不讓台方人員在香港取得證物,也只願意讓陳同佳申請到台灣自由行。

為甚麼證物如此重要?背後有甚麼玄妙之處?

以下是台灣內部朋友引述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的觀點。由於蘇貞昌本身是律師,相信這觀點有一定代表性,也反映了台灣司法制度的現實。

台灣司法制度不同香港的普通法系統,採取大陸法,由於不是案例法,條文的演繹就非常重要。而台灣法律條文其實有點像中國大陸的口袋法,通常寫得很寬,到了演繹的時候,就有很大彈性。

陳同佳案本應黑白分明,連他自己也承認殺人的事實,不應該有甚麼懸念。但台方擔心根據台灣司法體系特色,一些有能力、有經驗的律師可以在程序、證物等層面大做文章,令審訊節外生枝。

例如他們可以合理懷疑「新香港」政府提交的證物不完整、或已經調包,總之除非是自己的司法人員一手處理,否則就有演繹空間。由於「新香港」政府在陳同佳案的作風,就像過去幾年的「陽光司法」、《港區國安法》,醜態百出,都很難令文明國家有信心。如果律師用這個角度懷疑港方提供的物證的真確性,又確實言之成理。

在台方的角度,審理陳同佳案還有一大變數:要是中方、港方刻意「玩嘢」,通過中間人,為陳同佳在台灣聘請最優秀的律師團隊,而又在證物做手腳,屆時判決結果就充滿變數。

假如最終因為證物、程序問題,居然讓陳同佳「依法」被判無罪釋放,或改判誤殺監禁幾年之類,台灣就會裏外不是人,既成為笑柄,內部、港人、各方都不會接受這結果。所以對台灣政府而言,除非掌握到證物的可靠程度,否則只是接收陳同佳本人,絕對弊多於利。

本來我也覺得這個解說有點過份迂迴。不過住在台灣久了,接觸多了這裏的司法制度、法律條文、和「情理法」的生活潛規則,就越來越明白這樣的憂慮並非過慮,而是完全可能發生的。

▶️ 管牧師,為什麼不陪陳同佳到南非,引渡臺灣?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yG2Q_Zsq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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