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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被捕之後,他的太太也在英國返港探監時被捕,罪名又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這種人質勒索公然恐嚇,有違最基本人倫,已經極度瘋狂。然後,李卓人太太的妹妹居然又被捕,罪名是所謂「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這宗案件剛正式宣判,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判囚半年。仔細看判案的邏輯,更是匪夷所思。

「案情」指,她在執法部門持法庭手令搜查姐姐住所前,兩度進入單位,「以從該單位移除關乎鄧燕娥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也就是姐姐的手提電腦和電話。

問題來了:首先,為甚麼這些是「證物」?

法庭已經確認,「無證據顯示被告在獲取涉案電子器材後,曾破壞或干擾它們」。即使是「新香港」警方也在法庭確認,「調查後,未在該些物品中發現犯罪資料,或對鄧燕娥的案件有任何影響」。當事人解釋這些不過是私人物件,例如夫妻之間的照片、書信,有理由相信是擔心被充公後被破壞、不歸還,而失去一生人最寶貴的回憶。

既然和案件沒有任何關係,怎可以算是「證物」?如果這個邏輯成立,李卓人太太妹妹自己和姐姐的通訊,是否也是證物?如果刪除了二十年前的一封電郵,或丟棄了姐姐五十年前送的一件玩具,是否也是「妨礙司法公正」?

代入當事人的角色,她知道的只是姐姐被捕,但除非她本身也是涉案,否則她根本不可能知道「案情」,也就是不可能知道甚麼是relevant。如果連她自己都不知道甚麼是「案情」,又可以怎樣「犯案」?控方知道的知識她被姐姐委託到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被「教唆」處理任何物件。

何況當事人是在警員持搜查令「之前」,帶走姐姐的私人物件。她大概知道警員會上門,但不可能知道對方有沒有持有搜查令。如果警員上門時,未能提供有效搜查令(這是常見的事),她有權不開門,自然也有權處理室內事宜。如果看見搜查令之後,即場帶走被搜查的物件,那就是斷正。但發生在之前,其實很有爭議空間,而在舊香港,疑點利益是歸於被告的。

最後是刑期:退一萬步,就算「有罪」,為甚麼要判囚半年?法官也肯定被告行為良好、背景良好、一生循規蹈矩,也就是再犯機會極微,所謂「證物」其實又根本與案情無關。參考過往不少人投訴警員處理證物不當,那些倒真的可能影響辦案過程,卻一律是內部警戒了事。例如以下:

監警會認同投訴警察課把「疏忽職守」的指控 分類為「並無過錯」,但認為被投訴人在處理 證物時未盡完善,有機會讓投訴人辯稱有人栽 贓將兒童色情物品載入其電腦,因此建議對被 投訴人多加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 疏忽職守」指控。經過監警會提出質詢,投訴 警察課最終接納建議,並對被投訴人作出訓諭 而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監警會通訊,2018年)

如果這樣的「罪」就要坐監半年,香港恐怕要新疆那樣興建再教育營,才可以負荷。

總之,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

▶️ 「陽光司法」終於來到香港:李宇軒案的劃時代「意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3KAmiB1I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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