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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不再返港保釋,「新香港」政權有以下此地無銀的「嚴正聲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十二月四日)發出嚴正聲明,因涉嫌違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的周庭,公然於社交媒體表示將棄保潛逃,罔顧法紀,特區政府會全力依法追捕,並嚴厲譴責這畏罪潛逃的羞恥行為。
周庭公然表示將無視警務處的保釋條件,誠信徹底破產,亦從沒認真面對其涉嫌違反法紀的所作所為,試圖逃避法律後果。無論她以何種借口堆砌或嘗試欺騙同情,均無法遮掩其虛偽的羞耻行為,以及目無法紀的本質。
危害國家安全是極度嚴重的罪行,特區政府會全力打擊,追究到底。任何逃犯都不要妄想潛逃離港就可以逃避刑責。逃犯除非自首,否則會被終身追捕。
特區政府勸喻周庭回頭是岸,與警方合作,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改過自新,否則將泥足深陷,後悔莫及。//

其實這個政權有沒有想過,究竟是根據甚麼原因,可以扣留一個人的護照長達三年?

周庭在2020年與黎智英等一起被捕,罪名是所謂「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個萬能key,然而,其實她(本案)一直未被起訴。如果是普通法,絕不可能這樣扣留護照,但《港區國安法》凌駕一切,於是她從此就被軟禁在香港。

根據舊香港慣例,在一般刑事案,拘捕六個月內如果不予起訴,通常會發出不起訴通知書,不可能無了期讓人家續保,保釋期間最長也極少超過兩年。但《港區國安法》又是凌駕一切,只要一被捕,就算是終生不被起訴,也可以終生不獲發還旅遊證件,或要case by case 的申請政權的「恩惠」。

這種做法,甚至比起正式被《國安法》判決罪名成立的人,承受更無了期的煎熬,形同終生被軟禁,根本沒有一個終點。簡單來說:假如不離開,永遠掛著一個「啷啷」做人,「咁就一世」。

那周庭為甚麼會和黎智英案有關?以我理解,他們之間甚至根本不認識。但《港區國安法》是無法無天的,隨便拘捕一個人,然後創作出證據,例如說接受《蘋果日報》記者訪問、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提供外國朋友聯繫方式給《蘋果日報》員工之類,都是「與黎智英合謀勾結外國勢力」,這種莫須有的荒謬程度,早就震攝古今。

難得這個政權還可以發出這種義正辭嚴的「嚴正聲明」,無恥程度之驚人,非筆墨所能形容。

不過從這個案例,我們值得再次提醒大家:在中國大陸,出入境自由從來不是必然,異見人士固然很多被沒收護照,政府公務員出國同樣要申請。而且任何人離開了,家人就有可能被滋擾。早前一位朋友被逼離開中國大陸之後,其大陸家人不時受到國安上門恐嚇,老父又驚又怒,很快就被逼得中風;後來這位朋友在外又出新聞,家人又被上門。對家人已經這樣,如果本尊不離開,又會有怎樣的下場?何況到了今天,可能連流亡的選擇也沒有。

再舉另一個例子。一位前輩在香港德高望重,《港區國安法》通過後並未被捕,但也不敢離開香港。他認為政權已經釋出訊號,「敵不動我不動」,擔心一旦離境,就會立刻被捕,但一直不離開,虛耗下去,反而起碼在牆內尚有一些自由。與此同時,他的家人已經離開香港,某程度上,他是自願留下來作為人質,去保護家人安全離開。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當然不能開名。但要是他們從此和家人再也不能見面,也不為奇。究竟政權有甚麼權利莫須有地要大好家庭妻離子散?

我們不能以正常法律思考「新香港」的一切。甚麼保釋、續保,都不過是形式,只有名字是一樣,但再也不是從前英國人制度那回事,本質就是人質學。當一個「國安重犯」公然踢保,而世界上所有人都覺得理所當然、為她的自由感到興奮,這個政權何等不堪入目,固然可見一斑,也是對留下來的人、以為已經太平無事的人的當頭棒喝。

▶️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案:納粹法學的施密特主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sVgeu6z-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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