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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國家安全」的觀念從軍事現代化、繼而抵禦領土侵略的防禦性方針,變成了針對外國機構、公司和個人,並主動立法規管他們所可能進行的諜報行為,這種進取態度、「先發制人」的邏輯(也就是不需要發生甚麼事都可以「依法」拘捕的邏輯),亦為中國2023年修訂《反間諜法》、及「新香港」2024年要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埋下伏筆。

隨著這種戰略轉變,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2 年開始著手處理《反間諜法》修訂過程。過程中,有關當局主要針對幾個方向作出改動,務求令其涵蓋範圍更加廣闊,權力機構能夠更容易針對所認定的所謂「境外勢力」。

我們可以參考這次修訂的明顯改動:

相較於2014年的原稿,2023 年的修訂版本針對間諜行為的定義,分別循兩個方向作出修訂,分別是「更廣泛的間諜行為」,以及「非直接的間諜行為」。

2014 版本第5章《附則》第38條定明了間諜行為的定義(見修訂對照表一),而在2023版本中,間諜行為有了更廣闊的界定。舉例而言,2023 版本除了囊括2014版本第38條所有定義,還加入與科技、網絡安全相關的範疇,將「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的網路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納入「間諜行為」。根據這樣的演繹,網絡「翻牆」也許已經是「破壞國家防火牆」的「間諜行為」。

同時,2023 年版本亦為提供「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和用品」給境外機構的行為,定明為「間諜行為」。這些舉措,大大增加了間諜行為的定義,以及最重要的是涉及持有「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如文件和數據等,現在亦被定義為「間諜行為」。

另外,根據新版,「投靠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不必直接或間接從事間諜活動,已包含在間諜行為的定義之中。然而關鍵是何謂「投靠」?是否被對方宴請已經是「投靠」?又何謂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和用品?例如在正常國家,疫情死多少人是政府必須提供的數字,但在中國,調查真相就已經成為「間諜」。這些問題在實踐較接近成文法、歐陸法體系的中國而言,尤其不會有清晰舉例,加上執法機構的一貫作風,只會令人人自危。如果「新香港」的23條以這樣的文本為基礎,可以肯定,一半以上的人口都可以隨時「被間諜」。

修訂對照表一

▶️ 蕭少滔:中國修訂《反間諜法》,將跨國顧問公司連根拔起(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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