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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顧過,從中國國家安全部的成立、相關立法進程和歷史等層面,中共政權早年的「國家安全」觀念,主要以針對軍事現代化為主。當然,上述《保密法》和《國家安全法》中,亦有所謂「保密防諜」的立法工作。然而,這些立法工作是以「原則性立法」為主,相較後來的法律更新,鉅細無遺地羅列了組織責任、具體罪行、執法等不同規定,不可同日而語。

然而隨著中國逐漸開放、軍事實力逐年增加,政權開始認為早年以加強國防以應對軍事威脅的「國家安全」觀已然落伍。習近平2012年上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可謂中國對「國家安全」概念的分水嶺。

就在習近平上任前一年,中國國務院發表《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當中提到中國面對傳統、非傳統以及分離主義等威脅,從而指出中國推動國防現代化,是合理的「國家安全」需求;推動中國國防現代化的最終目的,則是捍衛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以及保障國家發展利益。這份白皮書對「國家安全」的理解,大抵繼續沿用此前軍事層面的分析。直到2014 年,習近平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將「國家安全」從集中於軍事層面的討論,過渡到無所不包的一切。

根據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習近平關於國家總體安全觀論述摘編》,我們可以將習近平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傳統安全部分,例如政治、軍事、國土安全等;第二部分是非傳統安全,例如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第三個部分是「其他」安全,例如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以及生物安全等。

「習近平國家安全觀」的第一部分,與前述的軍事主導中國舊國家安全觀相差無幾;但第二部分非傳統安全、以及第三部分的其他安全部分,就反映出習近平對「國家安全」觀念從守勢變成先發制人的攻勢,並且將諜報活動看成主要威脅。《港區國安法》「只」涵蓋「習近平國家安全觀」十七種的其中四種,對中共而言,已經是十分「寬鬆」。

有了「習近平國家安全觀」作為指導思想,從立法角度而言,中國不再單以謀求建立法律基礎和強調軍事發展來謀求安全感,對所謂「間諜行為」越來越嚴打,就成為習近平年代的「安全感」新來源;至於這真的會帶來安全感、還是適得其反,就是另一回事。

例如中國在2019年通過《外商投資法》,以回應「經濟安全」部分,並在第6條以及第35條中,分別強調外國投資者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並且設立因應國家安全而對這些外國投資者進行審查的制度。中國又於2016年通過《境外非政府阻止境內管理法》,並於第5條、43條、第47條分別提及,這些非政府阻止「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在第47條,更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條文。

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亦通過《網絡安全法》,當中第1條提及立法原意之一為「保障國家安全」,而第5條則提出中國正處於網絡安全的風險之下,需要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

2017年,全國人大常務員會修訂了《測繪法》,在第8條強調外國組織或個人進行測繪活動時,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同年又通過《國家情報法》,當中第11條指出,中國相關國家機構需要處理境外機構、組織以及個人進行或指示、資助他人進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上述立法和修訂不約而同強調了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境外機構,其實矛頭正正就是指向諜報活動,並從不同層面進行主動的阻截,先發制人,而不是被動的根據普通法原則回應案件。沿著這個思路而行,不難想像到在習近平治下修訂《反間諜法》的主要方向,更可以想像香港的《基本法》23條立法會是何等極左模樣。

(待續)

▶️ 蕭少滔:當23條配合《反間諜法》,「新香港」經濟政策將匪夷所思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ouYaH3FT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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