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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克林頓時代,以巴雙方幾乎達成協議的背景,今天看來,就像我們回看中英前途談判,已經物是人非,但回顧還是很有價值。

具體而言,克林頓提出的「方案一」是,將耶路撒冷圓頂清真寺、阿克薩清真寺兩大伊斯蘭教聖地的主權,送歸巴勒斯坦;兩所清真寺之外的地面舊城區主權,將交由國際社會,由聯合國安理會負責管治。

假如巴勒斯坦不接受,堅持持有舊城區的「完全主權」,就討論「方案二」。這個方案將聖殿山地面以上部分的主權,「完全」交於巴勒斯坦;但從聖殿山地面往下0.5米的空間,交由聯合國安理會管治;而在更深的地下空間,因為可能有猶太教遺跡被挖掘的地底,則由以色列擁有主權。在這樣的安排下,穆斯林和猶太教徒都可以在聖殿山不同區域、空間進行宗教活動,互不影響;而聯合國安理會則作為緩衝地帶的管理機構,避免以巴雙方在聖殿山內部衝突爆發。

「地下主權論」不但是以巴衝突的突破性建議,同時也是國際關係、國際法的顛覆性創作。

根據傳統對主權的定義,都是強調其「不可分割」,就是近代多了我們曾多次介紹的重疊主權、共同主權等應用,也從來沒有就「地上主權」、「地下主權」分開處理。不過,海洋法早有談及大陸架、海床等「地下世界」的主權定義,而一些跨國交通工具,例如英法隧道,也作出了創意安排:英法隧道中間有一個標記,作為英法分別持有主權的隧道部份,但在這個標記的延伸上方海面,只要不在英法原有的領海,就不屬於英國、法國主權,因為海洋法規定,人為建築(例如人工島)不能用作爭取領海或專屬經濟區之用。

所以聖殿山的「地上Vs地下主權方案」假如真的落實,在國際法層面,也不是不能解釋,不過細節就需要認真理順了。

然而無論怎樣,「地下主權論」依舊沒有打動巴勒斯坦和背後的全球穆斯林,最後克林頓還是要回歸「主流理論」。但他向以巴雙方提交的指導性提案「The Clinton Parameters」,還是滲入了「地下主權論」。這份終極提案涵蓋約旦河西岸與加沙地帶的以巴領土劃分、以巴雙方各自安全與防務協調、耶路撒冷舊城區的主權和治權劃分、難民安置以及停火等關鍵領域等,其中耶路撒冷舊城區按照既有的族裔、信徒聚集區域劃分。而對爭議焦點聖殿山,克林頓方案呼籲各方承認巴勒斯坦擁有對「絕大部分區域」的主權,但以色列擁有哭牆及其鄰近區域的主權,同時以巴雙方對於聖殿山的地下空間,則擁有「共享的功能性主權」(shared functional sovereignty),亦即任何一方對發掘聖殿山地下部分,都要得到另一方同意,否則雙方都需凍結對聖殿山地下空間的發掘。

其實都已經談到這一步了,國際法對主權的所有彈性,全在於此。

可惜以巴雙方因為各自的內部激進派壓力,都只表態對克林頓方案「有保留接受」,也就是雙方在「有保留」的部分,依舊不能達成共識。因此到了最後,這份提案還是不能付諸實踐。不久克林頓落任,以色列鷹派沙龍上台,對阿拉法特採取強硬路線,以巴和談的機會一去不返,今後有沒有可能再有「地下主權論」應用在聖殿山,尚未可知。

但隨著國際關係發展日新月異,地上、地下主權有不同處理,並非天方夜譚,而只要再動腦筋,內裏大有乾坤。理論也好、國際法也好,從來都是與時並進,並非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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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自沈旭暉《信報財經新聞》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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