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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曾經多次分析過《港區國安法》是中國式「法律」,也就是不是「律」,而是「令」,目的是在法治層面以外,改造社會規範。

以保釋為例子,本來早已被視為正常法治概念的天賦人權,就算是涉嫌殺人犯、億萬大盜,基於無罪假定原則,以往都可以保釋。但自從《港區國安法》開了極高門檻保釋的先例,很快「新香港」其他案件,由一般刑事、涉嫌詐騙幾千元、非禮、乃至不小心駕駛,都可以不准保釋,這就是典型的norms (re)-construction,常態、規範的改變。

又以沒收護照為例,在舊香港屬於匪夷所思,就算是保釋中人,只要有護照,就可以自由離境,要是不回來應訊就可以通緝,邏輯很簡單。但現在有理沒理,九唔搭八的控罪,都可以立刻沒收護照,又可以幾年將案件擱下來、長期不審訊,變相將被告軟禁在「新香港」。這又是一種完全不能 make sense的「新常態」。

最新一種新常態是株連九族、禍必及家人。根據法治概念,自然完全違反基本邏輯、證據、人權,但在「中國式法律」,卻「是常識吧」。怎樣令這種「常識」廣為人知?自然要通過案例。

於是,這個案例並非羅冠聰、許智峯,而是容海恩。

在這個層面上,容海恩為國家立下了大功。

為什麼偏偏是她要公開登廣告,和袁弓夷脫離「爺媳關係」?她需要說的很簡單,第一就是自己沒有參與袁弓夷的活動,第二就是自己不同意袁弓夷的活動,本來和親戚關係完全無關。但她就是煞有介事的說是有關。於是,這個株連概念,很快就通過容海恩而深入民心。到了國安真的搜捕、或帶走被通緝者家人問話,包括容海恩本人,市民就覺得理所當然。

這心態的改變,非常恐怖。

只要稍為用邏輯想一想,就會很奇怪:為什麼國安法疑犯的家人,會比其他案件的疑犯家人更有動機,去協助他們犯案?以往除非像是蔡天鳳案的鄺球一家,有明顯證據涉嫌共同活動,否則無罪假定的普通法,從來都是每人只對自己行為負責。

以容海恩夫婦為例,公開表露的「證據」,只是與家人「有聯繫」,假如這已經足以令他們被搜屋、問話,那日後其他案件疑犯的家人,有哪一個是沒有聯繫的?是否全部都要被株連?例如一個人被控非禮,是否要懷疑他的父母可能協助買避孕套?

再問:為什麼有嫌疑的是家人?因為住在一起?但明明有關人士早已分家。因為有血緣關係?但明明很多親戚根本不會往來。以往有案件會將公司同事一併調查,畢竟還是因為一個「法人」概念;那「家人」是否未來會因為屬於「血緣共同體」,就已經是「共犯」?那同一機構、組織、學校、學會呢?須知中國大陸的反右、文革,從來都是這樣株連的。

這種完全違反法律的株連行為,目的自然是黑社會式赤裸裸的恐嚇。現在那些建制派「媒體」,已經在根據這條指示大造文章,控訴那些被通緝者「禍及妻兒」、「不理家人受苦」,無形中傳遞了一個訊號:株連是應該的、合理的、理所當然的。

但這個訊號,正正是遠離文明的、荒謬絕倫的。

誰參與了這個norm re-construction的邪惡過程,都是滿手血腥。近日流傳眾多成語動畫廊新解,唯獨「媳是佞人」,一矢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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