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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屆區議會選舉擊敗周浩鼎、後來被DQ的前東涌區議員王進洋,日前被「新香港」警方高調拘捕,在官方記者會中被指控涉及「呃阿婆錢」67萬,受害人八位,最高齡的已經九十多歲。新聞一出,網絡輿論自然是對他一面倒的批評,不少廣義的「同路人」也在不斷抽水。

我完全不認識當事人,自然不知道案件的真相,也不知道他做了、或沒有做甚麼。只是從這種政權的新聞操作,感到非常不正常、不舒服;而大部份公眾的照單全收,也隱含了人性深處的犬儒和盲從。我們可以思考「新香港」政權以下程序的不尋常之處:

警方的放風,除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這條控罪,就是指被捕人士負責收錢,同時公佈涉案款項67萬。然而這幾個獨立的variables,究竟如何串連成一條線?卻毫無交代。就算上述variables各自都是事實,入面依然可以有龐大的訊息差:他「負責收錢」時,是否知情詐騙集團的運作模式?在入面是核心成員,還是普通打工仔,甚或自己也是受害人?甚麼可能性都有,負責任的答案是「不知道」,而不是在現階段進行人格謀殺。

由於執法人員拘捕疑犯的門檻本來就不高(在「新香港」更低無可低),通常的拘捕模式,都是儘量將有關公司/集團的一干人等全部拘捕,然後慢慢調查、讓被捕者供出詳情,才正式落案。有罪沒罪是法庭審訊的事,但如果(當然只是如果)王進洋只是一個不知情的打工仔,而公關效果卻是徹底人格謀殺他作為一個「呃阿婆錢集團」的主謀,這兩者之間的差距,就非常大。

假如被捕者其實是要提供資訊,以為和警方存在基本互信,想不到卻是自投羅網,又原告變被告,就更無辜。會不會是這樣?同樣不知道,但這可能性似乎比當事人是犯罪集團主腦要高。

另一個奇怪的地方,就是這類案件通常都是儘量「拉齊人」之後,才公告天下,或起碼要基本主犯們落網,以免打草驚蛇。但現在卻只拘捕了王進洋一人,就急不及待開記者會公告天下,除非他就是唯一的主犯,否則真正的主犯很可能立刻潛逃。然則只爭朝夕開記招,又有何好處?起碼在辦案層面,看不到。

更不尋常的是警方拘捕了王進洋之後,明明一切都未查清,就急不及待落案起訴,然後法庭更拒絕他申請保釋,需要即時還押三個月再審,而起訴的罪名只是涉及港幣十萬元。昔日在香港,就算是被控詐騙幾十億元、殺人放火,一日未判罪,保釋、外遊依然是受保障的基本人權,但這一案不涉及國安、程度輕微、情況未明、又不見得會再犯,又有甚麼原因不讓保釋?

普通法講求無罪假設,特別是在拘捕的門檻越來越低的情況下,更不可能未審先判。就算法庭不一定大公無私,起碼審訊過程可以透露更多細節,真的要輿論公審,也需要雙方供詞。否則單純一個被告名字、一個數字,中間可以有很多可能性。例如黎智英「欺詐」科學園案,控方說涉款「累積幾百萬」,其實不過是在《蘋果日報》大樓的一個角落坐了自己私人公司的comp sect。兩者的性質,就是天與地。

如果我們一方面知道這個政權的拘捕、審訊已經高度政治化,對控告、判決結果會自動過濾,又知道被捕者具有明顯的政治身份,面對任何的政權公關操作,都應該思考不同可能性,而不是照單全收。然而人性存在魯迅筆下的「示眾DNA」:看見知名人士被公審,小農DNA就會產生快感,而中共對這種群眾心態、人性弱點,最是一清二楚。

▶️ 黎智英驚天冤獄:「欺詐科學園案」由罰款五百變監禁五年九月,有何啟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hIBW17ig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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