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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在任內的最後階段,曾相當積極促成以巴妥協,那是他在國際舞台的告別作,力求將以巴和解的完全實現,作為自己任內的最大政治遺產,要是成功,足以名垂青史。

因此,克林頓徵集了不少國際關係、國際法專家提出創意解決方案,談判期間的最後秘密武器,就是拋出了前所未有的「地下主權論」:建議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對耶路撒冷聖殿山進行主權劃分。

具體而言,美國與以色列提出的方案一是,將圓頂清真寺、阿克薩清真寺兩大伊斯蘭教聖地的主權,送歸巴勒斯坦;兩所清真寺之外的地面舊城區主權,將交由國際社會,由聯合國安理會負責管治。

假如巴勒斯坦不接受,堅持持有舊城區「完全主權」,就討論方案二:將聖殿山地面以上部分的主權,「完全」交於巴勒斯坦;但從聖殿山地面往下0.5米的空間,交由聯合國安理會管治;而在更深的地下空間,即可能有猶太教遺跡被挖掘的地底,則由以色列擁有「地下主權」。

在這樣的安排下,穆斯林和猶太教徒都可以在聖殿山不同區域、空間進行宗教活動,互不影響;而聯合國安理會則作為「地表」和「地底」之間的「緩衝地帶」的管理機構,可以避免以巴雙方在聖殿山內部衝突爆發。

「地下主權論」不但是以巴衝突的突破性建議,同時也是國際關係、國際法的顛覆性創作。根據傳統對主權的定義,都是強調其「不可分割」,就是近代多了我們曾多次介紹的重疊主權、共同主權等應用,也從來沒有就「地上主權」、「地下主權」分開處理。

不過,海洋法早有談及大陸架、海床等「地下世界」的主權定義,而一些跨國交通工具,例如英法隧道,也作出了創意安排:例如英法隧道中間有一個標記,作為英法分別持有主權的隧道部份,但在這個標記的延伸上方海面,只要不在英法原有的領海,就不屬於英國、法國主權,因為海洋法規定,人為建築(例如人工島)不能用作爭取領海或專屬經濟區之用。

所以聖殿山方案假如真的可以落實,在國際法層面,也不是不能解釋,不過細節就需要認真理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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