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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拜是阿聯酋七大酋長國之一,面積居第二,但也不過佔全國土地5%;人口則最多,達330多萬人,佔全國超過30%,近年人口尤其急升。本來是英國的海灣保護國之一,1966年發現石油,經濟急速增長,1971年12月加入阿聯酋,成為實質上的經濟首都。近年石油已開採殆盡,成功轉型成為國際金融貿易中心、盛事中心。

杜拜在阿聯酋自然有相對獨立的內政體系,但它的自主性還延伸到司法體系。杜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的法律和阿聯酋法律的差距,就可能較中港兩地的法律差距更大。阿聯酋以石油得到第一桶金,然後杜拜向金融服務業轉型,較母體更需健全及國際化的金融法規。2004年DIFC 以「金融經濟特區」形式出現,杜拜政府同期仿效香港,成立了負責區內業務的3個獨立管理機構:

1. DIFC管理局,負責管理特區內的民事立法,例如商業法、合同法、租賃法等。

2. 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專門負責金融管理,獨立於阿聯酋負責金融管理的證券及商品交易管理局。

3. DIFC法庭,處理民事、商業糾紛。雖然杜拜有自身法院,但只要爭議雙方達成共識,把案件提交DIFC 法庭,後者便能獨立判案。DIFC法庭的法官不僅有阿聯酋本地法官,還有來自英國、新加坡等地的獨立法官,作為司法獨立的象徵。

杜拜金融經濟特區的設計,也可說是以香港為榜樣或假想敵。舊香港之所以能吸引全球眾多公司上市,正是因為有一套獨立、完善、達國際標準的金融服務管理體系,而這正是杜拜追求的目標。雖然跟舊香港相比,DIFC的「一國兩制」還有不少局限,例如在非金融商業相關的民法、刑法領域,完全受杜拜、阿聯酋政府管治,不同香港在《基本法》規定下享有刑事、民事等的司法權。不過隨著「新香港」出現,大家就不徨多樣。

在態度方面,杜拜重金禮聘各地法律工作者到DIFC法庭工作,很多時候無須全職,只是每年進行若干審訊,或參與法制建設,彈性很大,吸引了不少專才,例如認識好幾位曾參與杜拜DIFC法庭的香港律師朋友,都對安排十分滿意。換句話說,杜拜刻意製造國際和本土法律人員之間的間隔,從而對外宣示自己對法治的認真;相反香港雖然有不少全職洋人法官,近年承受的政治壓力卻越來越大。

對外來專才而言,杜拜理應和真正的國際大都會有少許距離,例如和香港相比,不可能完全按照西方社會標準生活。然而有趣的是,在私人空間,那就是「一國兩制」當中的「再兩制」,一切別有洞天,杜拜私生活灰色地帶的彈性,卻不是今日香港所能容許的了。究竟內有甚麼乾坤,到了那裏工作自然心中有數,也無須蛇足。杜拜能否成為「新香港」?也許十年後,這樣問杜拜人,就不是一個讚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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