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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港」對一般人厲行動輒得咎的嚴刑峻法之際,對特權階層的顛覆性判決,則越來越具戲劇性,令人發現法律何等博大精深。

繼偶爾賣淫不算賣淫、警員集體瀏覽春宮案事主個資只屬好奇不算侵犯私隱後,又有一宗涉及休班警員的創意判決,必須表揚。

本案指休班警在超市偷拍女子裙底斷正,本來非常straightforward會罪成。但裁判官指出,警員偷拍的相片「並沒有拍到事主裙底春光」,「拍攝角度接近水平」,「且與事主有一段距離」,所以「其行為未達致不誠實或有違公德而需負上刑事責任的程度」,判決無罪釋放。

與此同時,這位警員自行刪除了若干偷拍的照片,根據2019年案例例如方仲賢案,絕對是「妨礙司法公正」,足以監禁一年,但這次就連檢控也沒有。

假如因為被告拍攝技巧差,偷拍完「無料到」就等於無罪,以往無數偷拍案的被告都好應該上訴。究竟怎樣才算偷拍到「春光」?以更衣室偷拍案為例,假如在男更衣室只偷拍到裸露上身,但當事人覺得被冒犯,難道就沒有罪?如果是手機或相機對焦不精準,但證據確鑿、意圖清晰,這難道又是無罪?

這就像學校考試作弊,如果學生偷看旁邊同學作答斷正,但自辯說「都睇唔到佢成個答案」,難道就不算作弊?

偷拍不犯法,偷窺性私隱不犯法,賣淫不犯法,這些特權就算在最腐敗的第三世界國家警隊,都不是常常享有。這些都已經是不涉及政治的小案,也可以有明顯差別待遇,到了「大是大非」問題,持牌殺人豈非也可以無罪?

當然,這就是 police state。

▶️ 偶爾賣淫不算賣淫・長者支持青年是戀童癖:「新香港」法庭如何打造香港成為「亞洲國際性都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RPqdmDp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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