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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的「聲明」(Declaration),在國際關係,通常指一份單方面或雙方面的說法,內容「可大可小」,很多時候來自國家宣示立場,所以不一定具有約束力(binding effect);即使是雙邊簽訂承認其約束力,因應其內容陳列的方式,就具體事情的法定保障,往往不同條約(Treaty)。

這自然不代表《中英聯合聲明》完全沒有約束力,但我們必須理解,由於《中英聯合聲明》是一份「聲明」,內裏包含了中英各說各話的部份奇怪表述,在這些部份,就導致後來出現中英雙方的各說各話,結果雙方對何謂「約束力」,就莫衷一是。

《中英聯合聲明》前後有8點,其中第4-8點,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同意」,也就是雙方都沒有分歧的。但重中之重、提綱挈領的第1、2點,就是各說各話:

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第二點:「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換句話說,在中方角度,根據中國一貫不承認「不平等條約」的立場,香港的主權「自古以來」都屬於中國,只是因為某種沒有說明的原因,而暫時沒有行使,並決定在1997年7月1日「恢復行使」,當中沒有承認英國對香港的主權有任何法定角色。到了後面,第四點也只是說「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假如看前文後理,就是中國一直擁有主權、只是暫時找英國人幫忙做「行政管理」(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到了1997年7月1日,就不用了。

有趣的是,看英國在聲明自己說的第2點,也沒有提及《南京條約》、《北京條約》等,只模糊說「交還」,大概這字眼已經是中國能接受的極限。如此操作,就是為了避免中國承認英國的「香港前宗主國」地位,與及避免引起歷史索償、事後監督一類問題,這可是中方精心部署的。

關於約束力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對最關鍵的重點,屬於第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也就是成立特區、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方針。重點來了:唯獨這一點,卻不是中英雙方的共同聲明,而是中方的單方面發言,因為中國要強調,這些都是中國「內政」,否則用字就會和第4-8點一樣,都是兩國聲明了。

中國自然不可能直接說《中英聯合聲明》沒有約束力,但卻強調1997年後,英國在香港「沒有主權、沒有治權、沒有監督權」,就是按上述邏輯演繹,於是《中英聯合聲明》,就成了中方口中的所謂「歷史文件」。在中國眼中,「五十年不變」是一個循序漸進(退)的過程,「高度自治」只是一個權宜之計,自然不會接受這個過程需要接受英國的監督。

▶️ 任建峰律師:人大最新釋法,等同授權李家超@國安委無限權力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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