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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就香港前途談判過後,最終結果是一份《中英聯合聲明》。在國際關係上,這份聲明,卻可以算是一份非驢非馬的怪胎。

《中英聯合聲明》是一個「聲明」(Declaration),而不是「條約」(Treaty),差之毫釐,謬之千里。香港島由大清帝國割讓予大英帝國的國際法依據,就是《南京條約》,而中國拒不承認;中國堅持假如中國取回香港主權,是通過另一條「條約」,就是承認了當初的「不平等條約」,並違背了香港「自古以來」屬中國領土的官方論述。於是,最後用「聲明」。這不同中華民國即使也希望收回香港,但卻是尊重國際法的;昔日它收回各國租界的條約,就是先承認舊約,雙方再同意廢除。

「聲明」的目的,開宗明義是「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卻迴避了英國在香港的法定角色。根據中方的政治正確觀,英國在香港的殖民管治,從來都是「不合法」的,中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根本毋需英國同意。英國沒有在「聲明」提及《南京條約》,也就是默認了中國賦予的角色:在1997年前的過渡期,「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僅此而已,連一個名份也沒有。

據當時接觸雙方最高層的鍾士元爵士在回憶錄透露,在談判初時,英方一直以為會簽訂新約《中英協定》;殊不知中國對國際法的理解大不同,根本沒打算簽約,最終有「聲明」,已經儼如皇恩浩蕩。鍾士元認為,中方堅持使用「聲明」,就是因為拒絕承認昔日「條約」的法律效力,拒絕承認英國在香港百多年的管治有任何法理基礎,更拒絕英國在1997年後的香港有任何角色。可惜「大Sir」雖然眼光獨到,但形勢比人強。

當時這些港英華人也有疑慮,結果英國找來「國際專家」,說服香港精英,肯定「聲明」是有國際約束力的。其中一個論點,就是中英兩國已經把「聲明」提交聯合國備案,因此中方必然根據「聲明」行事。但其實,所謂「聯合國備案」,只是聯合國為免各國出現19世紀那種秘密外交、經常由領導人私訂密約,到頭來死無對證,才要求會員國把一切雙邊協議註冊;但除非協議寫明聯合國的角色,卻不代表聯合國有直接監督機制。除非英國作為締約國,決心論證對方正式完全違約(其實英國今天依然可以這樣做的),否則任何第三方,都是越俎代庖。

但英國當時不管,因為它只關心1997年的交接能否順利完成。究竟英國政府是否知道「聲明」毫無保障?根據一份英國外交部解密檔案,六四事件後,英國也擔心過出現變數,於是找過國際法專家,詢問一旦中國在1997年前違約,英國有甚麼可以做。結論卻是幾乎甚麼也做不了:一來在這日期前,中方根本不可能「嚴重違約」,除非是提前武力收回;而即使有這樣誇張的場面出現,英國也沒有能力把中國控告到國際法庭(因為這需要兩國同意才開審),頂多能追討賠償。[1] 至於1997年後,一旦中國政策違反《聲明》,英國可以怎辦,原來有另一份密件回應:那是1992年,前首相戴卓爾夫人向外相私人秘書詢問的備忘錄,可惜這份文件被列為「機密」,2047年後才能解封,何故如此,大可意會。

[1] FCO 40/3624。

▶️ 解構一國兩制 #06:中英聯合聲明:為甚麼是「Declaration」,不是「Treaty」?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hXTSuqVl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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