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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黎智英案聘請外籍律師衍生的第六次人大「釋法」,已經遠超「釋法」層次,變成無中生有製造的又一條「律令」,內容非常荒謬。不過無論是香港人、還是國際社會,都基本上毫不關注,畢竟香港「法治」已經很難再爛。

然而從學術研究角度,這次「釋法」,還是很有創意的,而且必須從國際關係角度理解,也就是究竟文明社會的聯邦主義、自治,和中國的所謂「一國兩制」有何分別。

在過去十年,我在大學有一個香港涉外關係課程,花了很多篇幅解釋這個差異。根據國際標準,中央、地方關係無論雙方權力有多不均等,根據希羅文明、邏輯思維、法治精神,一切都會寫得清楚明白。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就是這樣分權的。

但中國一直強調「一國兩制」不是聯邦制,沒有一條線劃在中間,「一國兩制」是一個「整全概念」,「一國」和「兩制」不是對立等等,這就是以傳統中華文明籠籠統統、大而化之的「大局觀」,方便掌權者因應「實際情況」搬龍門。

那具體香港作為所謂「高度自治」地方,有什麼可以做、甚麼不可以做?答案很簡單:只要中央政府說可以的就可以,說不可以的就不可以。至於中央政府甚麼時候要作甚麼判斷,自然隨心所欲。

這次人大「釋法」,正是最終在香港確立這樣的「依法」精神。問題是怎樣演繹?原來是這樣的:

一切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國家主權的範疇,都屬於「一國」。例如發行郵票是香港郵政署職權,但出現「敏感圖案」就屬於一國;教育制度是香港教育局職權,但令到香港學生「不愛國」,就成了「一國」議題。然則誰定義什麼是「國家安全」?這次釋法就給了答案:香港的「國安委」,也就是中央一條辮下來的地方國安部。它們的權力有多大?也很簡單,它們擁有一切定義「國安」的權力,任何看不過眼的東西,只要出一紙聲明說是「國安範疇」,就可以凌駕一切現有法律。所以這次判決不只賦予國安委否決黎智英聘請外籍律師,也賦予了國安委日後一切「話點就點」的權力,甚至不需要等待法院提出「釋法呈請」,已經可以「依法」主動發表「意見」(也就是最終不得逆轉的決定)。

以下是釋法三點內容:

1. 《港區國安法》第14條指出,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2. 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如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3.《港區國安法》第47條規定需要認定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等問題,應當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有了這樣的「法」,還有什麼法律可言?確實活靈活現表述了「你想點就點,最緊要你開心」的中國「依法」精神,新年快樂。

▶️ 延伸視頻:陳文敏教授:人大再釋法,在情在理在法,真的有理據嗎?(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eJg389ppB4

原文發表自RFA:

https://www.rfa.org/mandarin/pinglun/shenxuhui/sxh-0105202319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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