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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少人而言,香港法治早就不再存在,對人大又要釋法幾乎無感,態度都是一樣,「你想點就點,最緊要你開心」。不過和歷次釋法相比,這次釋法來龍去脈的荒謬程度,還要高無數倍,很值得後世作為教材:納粹法學「舒密特主義」的教材。

我們曾經介紹,舒密特是納粹德國的法學權威,主張法律具有「政治性」,認為議會、自由主義憲法在涉及政治「大是大非」例如「革命」與「反革命」面前,只會咬文嚼字、迴避核心問題,相信負責任的「法治」必須承擔捍衛政權的角色,也就是中共「依法治國」的依據。納粹德國繼承了民選威瑪共和國的幾乎所有法律,只是加了一些「效忠元首」之類的國安法式條文,再以納粹黨工改變執法、施法規範,本來正常的法律,就轉瞬間變成為獨裁政權服務。

人大這次釋法,正是「三權合作」、「以結果為目標」的典範,以下十大荒謬,值得永垂史冊:

1. 以往釋法還算是解釋基本法某條條文,這次根本不是有某條條文不清晰,而是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不合心意,所以就要「釋法」,其實是無中生有的全新立法,體現的完全是輸打贏要的搬龍門精神;

2. 這次說黎智英案不能由外籍律師代表,因為「違反國家安全」,因為外籍法官可能承受外國政府壓力。假如這成立,其實所有有外國國籍的法官,都可以承受這類壓力,是否從此都不能在香港執業?

3. 國安法本來就有涉及國家機密的審判,但律政司曾說黎智英案沒有涉及國家機密的元素,又如何解釋不能由外籍律師代表當事人?

4. 終審法庭本來已經批准了外籍律師代表黎智英,入境處卻扣留了他的工作簽證申請,這是明顯藐視法庭;就算假定人大釋法有某個眾所週知的結果,此刻他在香港代表黎智英完全合法,這類行政手段究竟誰人授意?為什麼沒有人捍衛司法獨立和權威?

5. 終審法庭判決前,不只是《文匯報》、《大公報》,還有人大代表、港澳辦都發表聲明,指導法官如何判決,在舊香港,這是徹頭徹尾的妨礙司法公正,為什麼律政司沒有檢控?

6. 當人大負責釋法,而同一政權又對黎智英案明確定性、要他受到最嚴重制裁,然則法官還有沒有判他勝訴的空間?假如黎智英最終被判無罪,是否又要再釋法,法官是否一同犯了國安法?這和納粹法庭的法官、代表律師,又有何分別?

7. 黎智英案涉及「煽動罪」,而英國律師比香港律師有更多這方面的案例參考,現在被告卻不能委託最有經驗的律師代表,這如何是得到《基本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8. 而這次釋法發生前不久,「新香港」政府又通過自行擴權,打倒法庭對免針紙案的判決,令政府有權根據「緊急法」直接令若干醫生的專業判斷無效。這些案例加在一起,明顯將法庭當作納粹式橡皮圖章,日後還怎會有人願意打官司?勝了也是敗,還會浪費金錢、浪費時間,怎會不儘早認罪?

9. 與此同時,另一宗國安法的理大學生呂世瑜上訴案,法庭裁定國安法的刑期不能減免、求情和行為良好都不能減刑,這明顯存在法律條文的灰色地帶,卻有不聞有人提請人大釋法,然則提請的準則在哪裡?李市長的水平知道嗎?

10. 香港達官貴人、社會賢達不約而同,強調「香港法治」「沒有受損」。那麼邏輯上,他們能否定義,究竟「香港法治」或「北韓法治」出現了哪些情況,才算是「受損」?一句有權用盡,「我就是法律」,自然所有都是「依法」,「法治」在這樣的定義下,又怎可能「受損」?那還浪費時間讀法律來做什麼?

▶️ 延伸視頻:國安法三大謊言:無追溯力、只與四類罪有關、使用普通法原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u6-nceGxDg

原文發表自RFA:

https://www.rfa.org/mandarin/pinglun/shenxuhui/sxh-0105202319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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