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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Auman 昨天被判「暴動罪」囚禁50個月。正式判刑後,才方便說一些感想。

這幾年,認識很多坐牢的朋友,有一些是因為2019年認識的,但認識 Auman 是之前的事,因為他在我的公司工作過。

他拍 YouTube,走的是年輕人當中的高端路線,對鏡頭、角度那些很執著,也很抗拒標題黨,一度有不少大型商業公司找他拍廣告。

他在外國長大,有外國護照,英文很地道,曾經用英文拍過介紹香港政治概念的影片。他在香港中文大學法律畢業,卻不喜歡當律師,情願做自己喜歡的創作,去爭取個人自由。

他因為拍過一些中資廣告,一度被網民瘋狂炸版,也被當作藍絲。他說不介意,自己知道要做甚麼就足夠。

2019年間,他為運動貢獻了很多,不贅。被捕是因為支援理大,但根據那些證據,假如在舊香港,幾乎沒有可能可以告入。之後和他見面,依然談笑風生,律師本來也很有把握。

直到「新香港」不斷搬龍門,去到共同在「廣義的現場」就等於「參與暴動」,有任何物件只要capable of 做任何事情就等於「物證」。而普通法是案例法,那些案例一出,才知道龍門已經封死。

在舊香港,社會賢達求情多少還有作用。本來找了一些相對中性的朋友為他寫信,他家人最後大多沒有使用。畢竟,不知道甚麼對「新香港」法官而言,反而有發效果。特別是這位法官,很難捉摸。

練官判他50個月,特別說是因為他的背景,本來是社會棟樑,卻作出「破壞社會結構的行為」,所以要重判。50個月,似乎是同類案件的新高峰。他的法律背景、公眾身份,都成了加刑的考慮。

練官的判詞,其實正好反映了社會的真實:正是因為這樣的「社會結構」令人窒息,才會那麼多人希望改變(他使用「社會結構」而不是「社會秩序」一詞,不知是否故意)。

假如在文明國家,判詞應該是這樣的:為甚麼不是連未來社會棟樑也要改變這結構,更顯得這結構的不合理和荒謬,因此有罪的應該是這個結構?為甚麼支持《港區國安法》這類「社會結構」的人,到了文明社會就會被制裁?有罪的究竟是這個「社會結構」的法官,還是這個「社會結構」的被告?因此,本席宣佈即時辭職,因為已經不知道這個「社會結構」可以怎樣運作下去。

▶️ 延伸視頻:重新認識文化大革命哲學觀:《港區國安法》的真正目標是甚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gX7dODJ7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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