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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權移交後,中國政府經常強調香港擁有的「涉外關係」權力都是《基本法》賦予的,而《基本法》是授權法,一切都與單一政體無衝突。然而那如何解釋早在《基本法》出現前數十年,英屬香港的那些權力就已經出現?是不是任何政府授權建構一個「特別行政區」,例如北韓的新義州特區,國際社會都會接受它享有同等國際活動能量?無論持何種政治立場,都難以否定昔日港英政府利用香港的國際港口地位,再根據各種次國家理論操作促成其拓展國際空間,才是香港有今日身份的關鍵。

在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前,香港的各項軟件、硬件,早就為其國際獨特性提供了良好基礎。例如香港郵政機關甫開埠就成立,1861年開始發行自己的郵票、加入萬國郵政,擁有獨立的電話區號(+852)和各種獨立編碼,1997年前對外從來稱為「香港」(而不是「英屬香港」或「中國香港」),是全球最高自治性質的次國家個體之一。港督雖然由英王委任,但只需要向英國政府匯報自己的政策決定,而不是直接服務英國政府的利益、或直接接受英國政府一條鞭管治,令港英政府有能力制定有利香港、而不完全有利於英國的各種政策(例如港元與英鎊脫鉤、與美元掛鉤),獨立性不言而喻。而在各種各樣的法律、教育、專業制度,香港都擁有獨立於英國、而又受到英國認証的考試資格,國際社會認可之餘,又不會失去本土獨特性。香港主權移交後,北京本來承諾只處理國防外交事務(即「高階政治」,High Politics),而讓香港自治政府擁有「高度自治」的涉外關係(External Relations)權,包括涉外經濟、文化、體育等八項「低階政治」(Low Politics),即是大體承認港英時代建立的客觀現實,只是港英政府某程度上連一些國防外交事務,也能直接處理而已,像剛提及的港元掛鉤問題,根據中國的定義,其實已經衝擊了英國「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

英國和法國、葡萄牙等殖民國家不同,甚至在非殖化成為議題之前,就鼓勵各殖民地以獨立身份參與各種國際組織,而香港更是其中參與得最多的佼佼者,比不少後來成功獨立的英國殖民地更積極。二次大戰後,香港在各個領域都大舉加入了國際組織,例如1948年以獨立身份加入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的前身「國際氣象組織」(International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1951年以獨立身份加入奧委會、並於翌年首次參加奧運會等;而國際組織也陸續到香港設立支部,例如國際難民組織於1952年成立香港辦公室,處理香港難民問題。1986年,香港以「單獨關稅地區」身份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然後成為世貿創始成員,亦以「經濟體」(Member Economy)身份參與亞太經合組織(APEC)等,這都是香港有別於其他殖民地之處。2019年後,香港特區政府不斷強調在世衛的單獨關稅區身份是《基本法》賦予的,理據是香港1986年加入GATT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得到中國同意後,英國才向GATT提出申請,然而當時中國連GATT、或後來的世貿成員都不是,並無力參與或阻撓香港加入各種國際組織的過程。

可見無論是硬件配套還是軟件質素,香港「自古以來」都是一個「(一般)城市以上、主權國家以下」的存在。但不少中國官方學者如強世功、或在國際學界活躍的華裔學者如陳志民等,依然反對視香港等次級單位的國際關係獨立行為體,背後除了政治原因,也是因為國際關係的主權理論,讓這些學者確信各國外交權限和空間都被國家憲法所規範,因此認為次級政府要參與國際事務,極其量只能是主權國家在國際政治的大環境採取的分工,即「多層次外交」理論的基本假定。[1] 然而他們對香港國際地位的認知,甚至比「多層次外交」認可的範疇還要薄弱:在他們眼中,香港的國際地位都是100%由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基本法》所賦予的,隨時可以收回,也毫不受國際秩序和條約保障。這種對國際條約和體系的認知,往往造成單方面改變規範、而失去部份國際認可的悲劇,一如2020年《港區國安法》無視《中英聯合聲明》、《國際人權公約》等國際條約的存在,或中方單方面實質改變香港與這些條約的關係,對香港的國際身份和能量構成了極大衝擊。

[1] Zhimin Chen, Coastal Provinces and China’s Foreign Decision Making, (London, UK: Routledg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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