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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港」教科書不斷強調,英國管治香港源自「不平等條約」,而我們多次解釋過這名詞在國際關係的日常應用,始終難以規範化。那究竟這詞是如何出現的?

在中國,「不平等條約」最早可追溯至1897年梁啟超主編的《時務報》。當時他寫道:「日本國外務大臣大隈伯爵,以西二月十六日於眾議院演說曰:『我國外交蓋以進取文明為宗旨……我國與歐美諸邦訂盟,誤作不平等之條約,邇來實四十餘年』。」

1906年1月25日,梁啟超於戊戌變法流亡日本籌辦的《新民叢報》,再談及「不平等條約」:「一言以蔽之,領事裁判權者,實不平等條約之結果也」。8月20日又刊文,指「我國與諸國所結條約,皆不平等條約也,與日本改正條約前之情形正同。」隨著這些報導,「不平等條約」一詞的應用逐漸廣泛,並主要由革命黨用作「國民教育」用途。1923年後,因為孫中山及廣州政府希望藉「不平等條約」歷史,喚醒民眾一同「反帝」、反軍閥,令這名詞被進一步發揚光大。

然而「不平等條約」本來就是具濃厚政治色彩的詞彙,比起法律性質,更偏向於政治、意識形態概念。曾參與北洋政府、國民政府廢除「不平等條約」談判的王寵惠曾直言,「不平等條約」「並非國際法的專有名詞」。中國國際法專家王鐵崖也曾表示:「不平等條約」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不容易找到一個確切的定義,國際法的學者們均未有一致的意見。」

根據牛津參考書目(Oxford Bibliographies),「不平等條約」主要是指亞洲或非洲國家(被視為未開發國家)因軍事戰敗或受威脅情況下,與歐美或拉丁美洲國家(被視為已發展國家)簽署的條約,當中舉出大清帝國與英國於1842年簽署的《南京條約》;美國和日本於1854年的《神奈川公約》;南韓和日本1876 年的《江華條約》等,為典型案例。然而在國際法層面上,其實沒有足夠理據支持「不平等條約」的存在,這概念也不容易追溯歷史地操作。前英國外交部副法律顧問 Anthony Aust曾表示:「國際法的基石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平等,即使它們在政治、軍事或經濟方面存在不平等,因此我也想知道:『不平等條約』是否存在。」

說到底,根據約定俗成,誰能精準定義「不平等條約」?「自古以來」任何條約的簽訂,多少都是因為戰場上的勝敗,而落實成王敗寇的世界觀。假如全部條約、特別是近二百年的國際條約,都要強調「平等」,那大量條約今天都應該被廢,世界早就大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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