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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全體信託人被國安法拘捕,罪名是「勾結外國勢力」,這「主菜」之前率先審一宗前菜案,全體信託人和基金秘書被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我們說過很多次,「法治」和「依法治港」的分別。

任何法律,無論是普通法還是大陸法,要有公信力,就需要有一個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制定過程。這不但是要有真正的民意代表參與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三權分立,還包括執法者、律政司拿捏法律條文和common sense之間的平衡。

因為無論怎樣的條文,都有灰色地帶,而且社會發展一定比條文快。純粹根據法律文字去控告,從來都是不可能的,也會製造大量冤案。

例如互聯網、加密貨幣一類發展,一律比法律領前。但根據現有法律,任何這類社會新發展,都肯定違反不少條文。如此演繹,社會就會停滯。

另一類案例是政府和民間的共識。例如港英政府長期默許新界人農曆年放煙花,年初一、年初二默許全香港人隨街違例泊車,就是典型例子。又像此刻在英國,大麻依然非法,但一般人公然自用、在街上吸大麻煙,就算在警察身旁,也不會被捕。應不應該是另一回事,這是整個社會共同建構的customary rules,如果要改變,也需要整個社會的共識。

還有一類就是這次的「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案。案情非常簡單:控方指612基金是一個「社團」,信託人就是法定「幹事」,他們沒有向政府申請社團註冊,就是違法。辯方認為這個基金不是「社團」,根本不應受社團條例監管。

假如罪名成立,其實任何幾個人以上的共同活動,都可以說是由「社團」組成。由一個whatsapp group舉辦的聯誼,是否算是社團活動?是否需要註冊?假如這個group由黎智英建立,甚或只是成員,在「新香港」,那就肯定要。而根據法律的字面解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總可以扭曲到這方向,也不能說是錯。

而且這類「違法」,本身可以很輕微,但可以利疊利變成其他案件的切入點。例如說律師「知法犯法」,然後違法專業操守。例如說「非法社團」管理財政,違反了金融監管條例,或等同洗黑錢,之類。總之,可以要多荒謬,有多荒謬。

昔日香港沒有民主、但有自由,而且市民和政府有基本互信。市民相信政府的法治,相信只要無心違法,就算誤墮法網,政府也有足夠的discretion,思考立法原意、市民的具體行為,不用每一件事都去翻查法典,思考「會否違法」。

但當政府採取相反思維,不斷主動看你的行為可以用哪一條法律去「入」,這自然不是法治,而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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