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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無數控罪當中的其中一條被控「欺詐」案,指他租用科學園大樓作為壹傳媒辦公室,而私人公司員工也在內上班,被捕的前財務總監周達權改為控方證人指證黎智英,令不少人感到驚訝。

這樣的「罪名」,要是要認真徹查,幾乎每座大樓都肯定會有。又像在大學,不少職員都是來自不同sources of funding,有政府、有私人、有基金、有項目,理論上都要分隔每一寸辦公室、每一部電腦,同一個人也要分成幾部份。實際操作上自然不可能,所以也從來沒有人認真理會,然而要是有人舉報、追究,在「新香港」,怎樣的罪名都可以加上。

這就是「法治」和「依法治國」的分別。

在極權國家,「查案」也和法治國家有基本差異。慣常做法是「N+1」、「N+2」模式:把真正目標往外推一兩層,一併拘捕一些認識被告、無辜而且irrelevant的人。由於已經沒有人相信法治,這些「+1」、「+2」只有兩個選擇:坐冤獄,與「合作」。

前者無故失去自由,後者無故失去道德,兩者都無故被長期滋擾,這就是「新香港」。

但同樣由於所有人都知道已經沒有法治,「合作者」又會比從前得到多一點諒解。然後,諒解與不諒解的群眾之間又會分化,這同樣是極權的常見劇本。

總之,每一步都是要瓦解互信、瓦解人與人之間的正常關係、化人為機器零件、去人化,彷彿這才是「管治」。

同類「案情」,肯定未來推陳出新。

這就是「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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