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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香港人還有沒有出入境自由?我有親身認識的朋友通過香港機場離境時,真的被攔下來;也認識朋友在機場過關時,被請在一旁等待「訊號」;身邊亦有朋友轉吿某青年入境香港時,在機場過關就被拘捕帶走;最新消息是「新香港」政府打算修例,要求航班入境香港前提供全體乘客資料,被指為「危害國家安全和香港治安」的人將被禁入境。

這一套「制度」,現在已經公然實施,以致不少朋友離境時,都是忐忑不安,事前不敢告訴朋友、不敢farewell,到了成功離境,才鬆一口氣,還要飛機到了空中,才敢拍攝雲端照片「打卡」報平安。因此,我們也必須理解這一套操作:假如不幸在「名單」中,會發生什麼事?假如懷疑自己在名單上,是否應該儘快離開?

其實即使在舊香港,入境處也有一張「black list」,和一張「watch list」。「黑名單」主要就是通緝中的人,如果職員發現同名同姓者,就可以立刻通知執法機關,予以拘捕。至於「watch list」則是需要注意、但沒有法律理據直接拘捕的人,例如保釋中的被捕人士、或假釋中的判刑人士。在舊香港,保釋條件不一定需要交出旅遊證件,當他們出境時,往往會有特別記認,通常是當值職員詢問將名字放在「watch list」的負責人是否放行。

但「舊香港」畢竟是法治社會,就算一個人在保釋期間出境,只要他有有效護照,入境處人員其實沒有任何理據禁錮他不得離境。所以「watch list」的功用,就是通知有關案件的負責人,要短時間內決定,是否要在那人離境前,將之正式落案檢控,屆時就可以啟動程序,送他上法庭。但在舊香港,將之落案檢控也需要足夠證據,再向律政司申請,假如機場入境處可以扣留他查這樣、查那樣,就可以buy time幾個小時,但畢竟不可能無了期。

直到在「新香港」,watch list被無限擴大,例如認識一些辭職或現任區議員,據說離境時一律被入境處職員要求先站在一旁,然後職員打電話請示某人,才敢放行。我們不知道名單有多長,但肯定很多沒有案件在身的人,都在名單上。被放在名單,自然可以按照「舊香港」規則,儘快落案檢控,但假如真的未ready,舊香港就只有放人一途。然而在「新香港」,卻有了兩個新途徑處理:

一是直接由國安警拘捕,因為他們拘捕毋須法庭手令,又可以直接沒收護照,也就是毋須等待律政司決定落案起訴,也可以將名單上的人無限期留在香港,甚至即時還押,不得保釋。另一個更方便的途徑,就是通過月前修訂的「鎖港條例」,即授權入境處處長禁止任何人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出入境的條例。這是最大的彈性,單純不讓名單上的人離境,但又可以毋須直接拘捕或檢控。這一招,大陸經常對待異見人士及其家屬時使用。

假如懷疑自己在「watch list」,是否應該儘快離開?答案是,這從來沒有劃一準則。儘快衝關的理由,主要是假定現在的「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對一些「可留可不留」的人,有關部門尚沒有統一指引,應該趁國際形勢未完全惡化時,還有可能離開。而不衝關的理由,則是擔心自己萬一被攔下來,可能就會立刻失去自由,反而只要不嘗試離境,卻可能相安無事。一個比較保險的做法,就是儘量安排非常合理的外出行程,令自己就算不幸被攔下來,也有合理辯解而可能保住自由。而且如果涉及有頭有面的國際邀請方,一旦出境失敗,也有國際關注,雖然「新香港」無視一切國際規範,但也聊勝於無。

多位朋友離港後,感覺都像冷戰期間逃出東柏林那種逃出生天,實在不是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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