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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新香港」案件對普通法的嚴重衝擊,不少人已經談論過,但一個隱藏的延伸邏輯假如出現,可以更令人吃驚。我們先重溫案件:

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因管理「抗共港獨台」Tg頻道,被控觸犯《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指屬於「情節嚴重」category。法官原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本來根據普通法原則扣減1/3刑期,因此判監禁3年8個月。控方隨即上述,指《港區國安法》是具有凌駕性的全國性法律,由於條文列明「情節嚴重」category最低刑期為5年,因此法官改判他監禁5年,也就是認罪的扣減刑期不能比「最低刑期」少。其實《國安法》也有條文表明,「主動終止犯罪行為」也是求情因素之一,不過定義似乎是由「情節特別嚴重」變成「情節嚴重」這類downgrade,但在category內的最低刑期,則依然不能減少。這對日後同類案件中人是否認罪,自然有深遠影響。

更值得擔心的是,國安警處理的非國安法案件,會否又是根據同一「國安套餐」判決?須知國安法本來「只」有四大罪,但國安警卻可以應用沒收護照、充公資產、極高門檻保釋條件、無法庭手令直接拘捕等「國安套餐」,處理普通法的任何罪名,可以是煽動,也可以只是非法集結、阻差辦公之類。

那這些罪名,根據這次判決,只要由國安警拘捕,是否認罪同樣不會獲得實質減刑?

字面上,自然是不可能的。普通法只有最高刑期,並沒有最低刑期,也沒有甚麼「情節特別嚴重」一類的category。很多最高刑期14年的罪名,都可以罰款$500自簽守行為了事。

然而在非常社會,律政司也可以說國安警處理的普通法案件,既然可以根據《國安法》賦予國安警權力執法,法庭也應該根據判決國安法的「必須判決不少於最低刑期的凌駕性精神」去判刑。雖然普通法沒有最低刑期,但普通法是案例法,只要有法官作出判決,定義「國安警處理的煽動罪適用於最低刑期」,邏輯上,也可以根據最高刑期按比例分三等,去定義「國安警處理下的最低量刑起點參考」。

這成了先例之後,日後其他法官也都要跟隨,就像推翻黎智英根據普通法的保釋決定後,一切後來案件都要跟隨。那時候,認罪扣減1/3刑期這行之有效的原則,就可能面目全非。

這樣的事情,會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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