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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和朋友聊天,談到兩個概念:對父母的「孝順」,和對父母的「愛」,有何分別。

假如認真探究,可以很傷感情。但假如不分辨,卻很容易折騰終生。

假如我「愛」父母,以我理解,就算他們不是父母這身份,也會同樣「愛」他們。又如我(應該)是因為「愛」,才建立一段婚姻關係,但到了因為有了婚姻關係而要怎樣怎樣,那就已經不是「愛」,而是「責任」,例如一種叫「忠」的責任。

至於「孝」,自然更是一種責任。英文很難翻譯「孝」這概念,官方翻譯「filial piety」,其實是源自古羅馬帝國對國家光榮獻身的概念。至於「xiao」,除了音譯,恐怕很難把背後的中國式責任觀闡述出來。

在中國儒家社會,「孝」早已變成一種僵化的制度,「孝子」是國家政權嘉許的道德楷模,昔日父母死了有「三年之喪」規定,一切都有制度監管。除非國家召喚,才可以讓一個守喪的人工作,即所謂「奪情」,但概念上也是合乎「邏輯」的:國家領導人是「君父」,才可以必要時凌駕家庭的「家父」,所以依然是儘「孝道」的表現。年前香港依然有人提倡「立例養父母」,也是出於同類思想。

換句話說,父母愛子女,子女愛父母,這是人性感情自然流露,理應發自內心。對沒有愛、或愛的成份不夠的父母所「盡」的「制度責任」,就是「孝」。到了極致,自然會成為制度性的情感勒索。

「情感勒索」這名詞雖然早於五十年前已出現,但大行其道,還是心理學家Susan Forward在1998年出版有關著作,才令一般人明白這是甚麼回事。根據她的定義,每人都會有負面情緒,但有些人永不能正視自己的負能量,卻會通過製造罪疚感、恐懼與義務,來控制其他人,所以情感勒索又稱「FOG」,即Fear、Obligation、Guilt的簡稱。

例如職場上,上司不斷強調對下屬怎樣提拔,這是為員工製造「不得跳槽」的義務感;家庭中,父母不斷強調怎樣栽培子女,這是為子女製造「假如不出人頭地就是辜負父母」的罪疚感;感情關係中,一方(通常是女方)不斷要脅「要是放假不陪我就分手」,這是為對方製造時刻最後通牒的恐懼感。

由於在傳統社會(特別是華人社會),情感勒索的方式,又每每和「孝順」、「忠誠」、「賢良淑德」等傳統道德混在一起,被勒索者雖然感到不舒服,卻往往不知如何解決。一旦缺乏宣洩口,最終情緒只能山洪暴發。

在西方社會,自然也有家庭觀,也需要社會保障和責任。但子女對父母的責任,如果沒有「愛」、只有「孝」,只要承擔了基本經濟責任,包括送進老人院,一般不會被社會非議。但在華人社會,這很容易就被三姑六婆耳語說是「不孝」。

換過來說,在西方社會,子女和年邁雙親共住,通常因為感情真的很要好,這是「愛」,而不是「孝」。子女做多少,不是基於父母「情感投資」的「回報」,而是想做就做。但假如這是「孝」,其實做多少,都不會足夠,因為那個量度的benchmark已不在社會客觀基準,而在於受眾是否滿意身上。

「為人子女應該孝順父母」,這是情感勒索的觀念。反過來,「父母讓子女理解自己的愛,子女由衷的愛自己」,這才是平等雙向的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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