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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晤士報》上周五(1日)獨家報導,根據該報獲得的情報備忘錄,烏克蘭國家安全局(SBU)指稱中國政府在俄羅斯正式入侵前,曾協助俄方對600多個烏克蘭網站發動網絡攻擊,當中包括烏克蘭國防部、以及與核設施相關的網站,而這波網絡攻擊於2月23日、即俄羅斯入侵前一日,達到最高峰。

烏克蘭國家安全局的官方Twitter則在上周六(2日)發聲明,指該局並沒有向媒體提供任何官方信息指控來自中國、針對烏克蘭軍隊以及其他資源的網絡攻擊,是在俄羅斯全面入侵烏克蘭前夕進行,強調局方與《泰晤士報》的調查報導無關:「烏克蘭國家安全局目前沒有此類數據,也沒有進行調查。」

究竟是《泰晤士報》「攞流料」而作出錯誤報導,還是烏克蘭國家安全局故意進行此番操作、以免得罪中國,還是上述聲明其實已經暗示了消息屬實,暫時不得而知。我們卻不妨以國際法角度,探討「網絡攻擊」是否應算作正式參戰的一部分。

被譽為「現代國際法之父」的奧本海默(Lassa Oppenheim)1906年出版的《國際法》為「戰爭」作出經典定義:「戰爭是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透過武力(armed forces)進行爭奪,目的是為了壓倒(overpower)對方,並按照勝利者的意願,實施和平條件。」某國對另一國發動網絡,攻擊無疑符合「為了壓倒對方」的目的,但關鍵是各式各樣的網絡攻擊,可否視作「武力」的運用。

回看因應疑似俄羅斯黑客入侵美國政府,《路透社》在2020年12月曾以「美國政府被駭:間諜活動還是戰爭行為?」為題報導,指網絡攻擊若果造成物理破壞,可能會被視為戰爭行為。報導引用美國國防部的戰爭法手冊,指出與物理或「動能」攻擊相同的規則,應同樣應用在某些網絡行為上,例如引發核電站熔毀、或禁用空中交通管制而導致飛機墜毀的網絡攻擊等。根據這邏輯,假如網絡攻擊造成實質破壞,理應視作其中一種「武力」運用。

此外,根據《路透社》今年2月28日的報導,一名北約官員曾指出,針對單一北約成員國的網絡攻擊,可能會觸發北約第5條「集體防禦」條款:「我們的盟國認識到,在某些情況下,重大惡意且持續進行的網絡活動,可能會被視為武裝攻擊。」不過,他強調這種極為嚴重的網絡攻擊情況,至今在很大程度上仍純屬假設:「我們不會推測網絡攻擊必須達到多嚴重的程度,才會引發集體(防禦性)回應。」換句話說,在實際層面,就算是北約等軍事聯盟,也未能清晰界定何等程度的網絡攻擊,才算是「戰爭行為」。

現時的國際法(例如《日內瓦公約》和《地雷禁止條約》)均只針對實戰作出規限,各大國、主要國際組織均未對網絡攻擊在戰爭中的運用作出類似、有實質作用的限制和定義。翻看歷史,大部分與戰爭相關的國際法,都是在特定戰爭行為造成大量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後,才會姍姍來遲、在各國協調下被制定,然而很多國家仍會拒絕被限而拒絕簽約。

因此,網絡攻擊是否算作參戰這問題,在現階段只能屬於介乎「是」與「否」之間的灰色地帶,各國也故意予以模糊化。但在可見將來,國家之間因相互網絡攻擊而引發全面戰爭的例子早晚會出現,大概那時候,國際法就會出現正式更新條文,又或國家之間的更新行為已經構成國際法的customary law,至於會否為時已晚,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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