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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昨)

戰爭之前,没有很多香港人關心俄羅斯國内的情况。我過去半年身在莫斯科,看當地新聞,又在一間被列為foreign agent的NGO幫忙,跟從事相關行業(這是個很tight-knitted的community)的當地人互相交流,才對日益增加,並隨着戰爭而加速的political repression有所了解和體會。

坦白説,目睹俄羅斯的情形,感覺相當distressing。不只是因為受打壓的是我認識和尊重的人,最重要是因為整件事太過déjà vu。看着過去兩年香港發生的事,搞到變成咁,作為有心人,固然不好受;怎料去到俄羅斯竟然又要再看一遍,再經歷一次同樣的劇本和動作。 

雖然俄羅斯本就不是一個很自由的國家,但將原有不多的空間都抹殺掉,正正是又一個civil society被摧毁的過程。整段時間,見證着事情發展,無法不感到似曾相識。 

首先,從2012年俄羅斯國會通過《外國代理人法》 (foreign agents law) 説起。 

如何定義foreign agents(иноагенты)?從2012年到現在,成為foreign agents的「法律準則」,已經随着多次amendments越擴越大。暫時來説,任何“considered to be engaged in political activi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a foreign state”(簡單來説即是國家看不順眼的),又收外國funding的組織和個人,通通被加入俄羅斯司法部的foreign agents registry。

榜上有名的,包括多個NGO和人權組織Memorial Human Rights Center、 International Memorial、 OVD-Info、Civic Assistance Committee,調查機構Levada Center,電視台TV Rain,樂隊Pussy Riot等等。如果不幸上榜,當局不會告訴你具體原因,你不會知道過了哪條紅線(if any)。

根據這條法律,這些組織和個人被列入名單後,除了要要定期公布financial reports和做audit,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寫名字或發布任何内容,都必需用文字註明自己是foreign agent。這聽起來像是個很無聊的要求,但任何一次在任何一個地方寫漏了,已屬違法,真的可以告,真的告得入。

這便是International Memorial和Memorial Human Rights Center的遭遇。

International Memorial是俄羅斯最大,歷史最悠久的人權組織,蘇聯解體前後成立,至今已運作逾30年,專門研究俄羅斯(蘇聯時代以及當代)的政治打壓,做很多這方面的研究,定期舉辦公眾導賞團(很多時候就在Lubyanka廣場),講述NKVD、KGB、1937年Great Terror的歷史,成立了一個database of political repression victims in the USSR,並且持續對現今俄羅斯當局的政治打壓發聲。

其姐妹組織Memorial Human Rights Center則負責更廣泛,更全面以及跨地區(不只是在俄羅斯)的人權保護工作。而這些工作,自然就是他們「錯的地方」了。

2021年11月,俄羅斯聯邦檢察總長辦工室控訴前者違反《外國代理人法》,並動議最高法院shut down 它。同一日,莫斯科檢察官辦公室就以同樣方式招呼後者。幾場hearing後,俄羅斯最高法院在12月28日outlaw了International Memorial。 

那天法院外有很多人聚集聲援Memorial(不可入内旁聽)。當天早上,我們一班人跟Memorial Human Rights Center 的board member,同時是Civic Assistance Committee的director,Svetlana Gannushkina 在一起等結果。言談中,我簡略地説了一下香港發生的事,《蘋果日報》、支聯會是怎麼回事… 然后她説,“Maybe it’s our turn now”。這句話聽了真的很苦澀。

一小時後,判決就出來了。

翌日,12月29日,《立場新聞》停運同日,Memorial Human Rights Center被莫斯科市法院outlaw。歐盟,美國,德國,立陶宛等都有譴責判决。歐洲人權法院(ECHR)則引用Rule 39要求俄羅斯終止兩個組織的forced liquidation。

根據條文,“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may, under Rule 39 of its Rules of Court, indicate interim measures to any State party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Interim measures are urgent measures which, according to the Court’s well-established practice, apply only where there is an imminent risk of irreparable harm… The Court grants requests for interim measures only on an exceptional basis, when applicants would otherwise face a real risk of serious and irreversible harm.” (這裏所説的“interim measure”,便是指要求俄羅斯終止兩個組織的forced liquidation。) 

Memorial Human Rights Center 的律師指,ECHR引用Rule 39,是一個先例,因為通常這項條例只適用於面臨即時生命危險或身體健康危殆(以往對“imminent risk of irreparable harm”的定義)的個人。這是Rule 39第二次被應用到一個團體上(第一次是喬治亞電視台Rustavi 2的個案),以及首次被運用在一個NGO上。 

雖然俄羅斯本是Council of Europe的成員,在ECHR的jurisdiction内, 但ECHR其實没辦法enforce這項要求,始終是遠水救不了近火。

俄羅斯最高法院於2月28日裁定International Memorial上訴失敗, 並剛於3月22日 就ECHR的要求舉行了hearing,認為 International Memorial 的案件,不符合 Rule 39 所指的情況,因此uphold原本的判決。然後4月5日,莫斯科市法院會審議Memorial Human Rights Center的上訴,結果會是如何,大家都大概心中有數。到時候,很可能就真的塵埃落定了。

最新消息是,俄羅斯有意大幅度expand這條法律,把所有現在就職於/曾經就職於被列為「外國代理人」組織的個人,和任何與這些組織有「聯繫」的個人(但没有清楚定義何為「聯繫」),都加入foreign agents registry。國會已於3月10日通過了這項amendment,不過暫時還未生效。

若然真的生效,將會有很多很多的人被列入名單,以這些組織的員工為首。而把這麼多人加入名單後,他們會怎麼樣,是否全部都要時時刻刻到處標籤自己為foreign agent,漏了一次就立即起訴提堂,還是用其他方法招呼他們,暫時就無從得知。

順帶一提,俄羅斯的確不是世界上唯一有立法規管「外國代理人」的國家。其它國家,如美國,也有相關法律(主要用來規管外國政府的lobbyists,並不常用),但不是這樣定義,也不是這樣用的。邏輯就等於「其他國家也有國安法」,但人家不是天天掛在口邊,用來剷除反對聲音的。

除了《外國代理人法》,俄羅斯當局也會用各種其它理由/方法針對這些組織,行徑跟香港如出一轍。 Civic Assistance Committee,一個幫助在俄難民的NGO,除了批評俄羅斯政府的難民政策,明明没有敏感的政治取態,卻也被打壓。

(我們幫助的難民不少來自阿富汗,一些來自叙利亞,還有個别來自其它地方,比如喀麥隆,象牙海岸等。但總體而言,來俄羅斯的難民真的不多。在俄羅斯獲得正式難民身份的更是少之又少,其它都是不斷續簽短期簽證,而随時有機會突然被revoke,皆因俄羅斯當局overall並不愿意,也没有完善的機制去接收他們。)

12月28日,International Memorial被outlaw那天,Civic Assistance Committee突然收到莫斯科市政府物業部門來信,稱其辦工室的永久租賃協議被終止(原因未知),要求他們在40天内撤離。 3月4日,Civic Assistance Committee(剛剛辛辛苦苦將辦工室搬到了一個新的地方)和Memorial的辦工室,同時被FSB(而不是警察)大規模搜查。

他們既沒有搜查令,又沒有清楚表明搜查的原因,不允許辦工室裏的人與外界聯繫,更將大部分servers没收。

3月6日,是Civic Assistance Committee director Svetlana Gannushkina的80歲生日(她一把年紀,但頭腦還很清醒,照常工作)。當日她因涉嫌參與反對俄烏戰爭的示威而被捕,於是生日就在interrogations中渡過。3月15日提堂,她被控訴picketing罪成,幸好不足以判刑,只是罰款。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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