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為甚麼「新香港法庭」不向英國引渡「大波Man」?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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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港」法庭剛判決一宗案件,一名無業漢被控「恐嚇」藍營KOL「大波man」石房有罪名不成立,令人意外的是,被告坦然作供,作為原吿的「大波man」反而「潛逃」,沒有接受法庭傳票上庭作證、也沒有回應警方調查,據網上傳出消息,原來已經英國。當然,無圖無真相,他是否人在英國,姑妄聽之。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官裁決時,不但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還直接暗示真正的被告應該是「大波man」。他在庭上表示,「大波man」曾作出挑釁手勢及語言,令被告作出恐嚇回應,二人在其他人面前爭執對罵,「大波man」言行具十足挑釁性及侮辱性,在公眾地方意圖激發被告作出暴力行為,他沒有被起訴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十分幸運」。
根據「新香港」基準,連法官也如此定性,警方好應該主動再查案,然後拘捕、檢控「大波man」;而他在本案不接法庭傳票,卻以「不在香港」為合理理由,不能排除正在勾結外國勢力,根據「新香港」法律,已經足以「危害國家安全」。為了「彰顯公義」,好應該向英國提出引渡此人,回港受審。
雖然英國和其他文明國家一樣,「暫停」了和香港的引渡條例,但本案並不涉及反送中運動受害人,無論有沒有條例,英國都可以自行判斷是否引渡任何人,過往也有不少經驗,即使雙方沒有條例,只要雙方同意,引渡也可以成功。何況「大波man」曾公開燒毀(過期)BNO表態,假如他真的到了英國,絕對有可能危害英國國家安全,無論從甚麼角度,英國政府都應該將他引渡回香港。
假如「大波man」真正愛國,好應該犧牲自己、成全國家,否則怎樣和千千萬萬藍絲弟兄姊妹、華記正能量、和Lunch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