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ists Posts Import Register

Content

一直以來,「官派律師」都是共產國家「依法」「法治」制度的最大「特色」之一。從前提起這名詞,香港人就會當作笑話看待。想不到,他朝君體也相同。

繼不少國安案忽然出現「官派律師」後,現在「新香港」政府說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重點正是為「官派律師」陽光化。這次「完善」有三大重點:

1. 今後刑事案件,法援申請人不能自選律師,只能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署指派的「官派律師」,而「署方會按不同案件類型及法院制訂的律師名單」。

2. 今後民事案件,大律師、事務律師每年接case上限各減5宗;

3. 今後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事務律師由無上限變成限制至3宗及5宗。

然而第二、三項,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都是陪襯。整個「改革」,表面上是打擊大律師、事務律師的收入,限制他們的「過份代表性」,其實這是用民粹來作掩眼法,把「官派律師」制度化。

當刑事案的法援被告不能自己選擇信任的律師,往往形同送死。官方派出不夠資格、經驗不足的律師打輸官司,還是「小事」,更嚴重的是這些「官派律師」往往和政權有千絲萬縷關係,當事人說的任何機密,都會立刻傳到「有關部門」耳邊。這樣一來,當事人和「官派律師」之間毫無互信,一切就只能走過場。而且根據中國國情,不少官派律師的責任,就是協助政權儘快結案,過程中既不理會當事人權益,更不會理睬家屬,幾乎是國安一部份。

試想假如黃之鋒申請法援,而被馬恩國大律師代表,會是甚麼情況?

在大陸,異見人士、維權人士、政治犯等,從來都只能選用「官派律師」。既然知道遊戲規則,很多人索性連官派律師也不要,反而更安心。

深諳「中式依法治國」的江青輪到自己受審時,就對官方法庭嗤之以鼻,既拒絕官方安排的「官派律師」為她辯護,也拒絕承認這是一個「法庭」。無論她在文革做了多少孽,這態度卻是徹底揭穿了中共的畫皮。

這套「德政」,終於登陸香港,一切都與一國完全看齊了。

Files

Comments

No comments found for this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