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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小人得志,「新香港」每日都在全天候示範。

下任南深圳市長大熱鄧炳強今天談及陳同佳案時,破天荒以「中國台灣當局」稱呼台方,肯定是1997年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以來,第一次出現「中國台灣當局」這組名詞。而在整個中國語境,「中國台灣當局」這說法,同樣不可能在日常用語出現。

有人以為去到極左,就是「立功」。這種幼稚病,明顯是沒有讀懂國情的後果。

即使鄧炳強要嚴守「新香港」政治正確原則,要參考的指引,依然是官方《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這份「意見」出現於2002年,修訂於2016年,一直沒有在香港使用。直到《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有人急不及待要「全面回歸」, 才積非成是。

即使根據這份中國通用的「意見」,官媒也只會稱呼「台灣當局」、「台灣當局領導人」、最侮辱就是「台灣地區領導人」,但不會說「中國台灣當局領導人」。這是因為「當局」的意思,就是一個政體,只是因為和對方關係不好、或互相對峙、或互不承認,所以才用「當局」。例如南北韓關係不好時,對方就是「首爾當局」、「平壤當局」;中美建交前,就是使用「華盛頓當局」。用人話翻譯,「台灣當局領導人」的意思,其實就是「台灣嗰邊嘅渣fit人」。

中國定義台灣為一個省,但官文很少稱呼「中國台灣省省長」,因為客觀現實是對方是一個有效運作、而不受中國大陸政府有效管轄的政權。假如是一個正式省長,就是已經屬於有效管治,那就不存在台灣「問題」,台灣就已經不是「當局」。

用回香港例子,1997年前,北京會使用「港英當局」,而根據政治正確演繹,香港「自古以來」既然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份」,邏輯上,從來都是「中國香港」,但當時中國就不會以「中國香港」形容「香港」,因為香港並非大陸政權有效管治的地方。就像現在,北京不會使用「中國香港當局」,因為用到「中國香港」,就已經是有效管治,已經不會是「當局」。

在中國政治正確潛規則,「中國台灣」是官方的定性;「台灣目前不是大陸政權有效管制範圍」是一個官方否認不了的客觀現實,否則就不存在「和平統一」這「問題」;「台灣當局」則是符合政治正確原則地描述上述現實的官方說法。這三者之間,有微妙分別。

假如是根正苗紅的大陸官場中人,是不會使用「中國台灣當局」的;假如是香港技術官僚、有起碼良知和羞恥之心的香港人,更是不會使用「中國台灣當局」的。

唯有「心中有鬼」、無時無刻都要表現忠貞的小人,才會別出心裁,貽笑大方。

歷史在笑,若是不報,時辰未到。

(圖:有線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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