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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學習」中國「法律」條文,往往看完文字,都是不明就裡,相信《港區國安法》剛出現時,即使是建制派律師,都是莫名其妙。直到有了「案例」,才知道「實際情況」是如何的。

話說在中國讀法律的朋友,告訴一個潛規則:在中國辦案、尤其是國安辦案,一定是以「n+1」、「n+2」模式進行濫捕的。也就是先鎖定目標人物,然後把他的外圍親人、同事、朋友等拘捕,希望從中能掌握「證據」;假如掌握不了,再外推到「n+2」那一層,通常到了這一層的人,根本想不到自己有可能被牽連,「招供」的誘因就更大。

在舊香港,拘捕需要法庭手令,但「新香港」國安不用。在舊香港,拘捕和檢控之間,有一個龐大門檻,檢控和定罪之間,又有一個龐大門檻,然而在「新香港」,拘捕就可以不得保釋,直接無了期還押經年。而在「舊香港」,雖然也有合作換取減刑的安排,但對其他案件提供情報、換取本案減刑的邏輯,只存在於國安法。

這些條文這樣寫,根本就是為了授權「執法」人員以「n+1」、「n+2」方式濫捕,否則根本破不了案。而在這樣的前提下,自然要怎樣的供詞、就有怎樣的供詞。我們可以觀察近來香港國安的濫捕,都會包括一些非常外圍的人,例如賢學思政的前發言人、《蘋果日報》的寫稿人、言語治療師工會的幹事、或港大學生會的幹事,這就是典型的「中國模式」。

這種「法律」,和西方普通法體系100%脫節,卻是直接師承中國法家,「依法」無法無天。法家治國,社會對政權自然不會尊重、只會畏懼,人與人之間自然沒有互信,只有猜疑。唯獨對自己最缺乏自信的人,才會喜歡這一套,千古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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