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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岳飛的故事,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特別是他的罪名「莫須有」,作為千年冤獄,一直是「國民教育」重點內容。然而究竟甚麼是「莫須有」,一般學生其實從未能完全領悟,直到出現了《港區國安法》,特別是有了國安法指定法官對唐英傑案的判決,我們重讀「大宋國安法」,才恍然大悟。  

根據大宋刑部大理寺判詞,岳飛的罪名極多,包括「坐觀勝負,逗留不進」、「指斥乘輿」、「意待謀反」等,用今天角度,都是「顛覆政權」一類違反「大宋國安法」的「滔天大罪」。至於「莫須有」,並非在官方判詞內,而是岳飛戰友韓世忠質問秦檜時(質問內容是岳飛案延伸的岳雲、張憲案),這位南宋宰相作為「皇帝白手套」,只能以「其事體莫須有」回應。而「莫須有」的意思並非望文生義的「唔需要有」,而是「不見得沒有」。  

秦檜和香港的國安法指定法官一樣,都是飽讀詩書的讀書人,「不見得沒有」不是一句正常人生活上常說的話,而是充滿「中國式法律」的智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ybk_w8ip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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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MW

原來「莫須有」,翻譯成爲當今白話文,是汎指在陽光司法下的獨立辦案,閉門審訊,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