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離地國際日報🇨🇦🇨🇳】孟晚舟案判決前夕的加拿大人質:極限施壓還是曲線求和?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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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就孟晚舟案的「人質外交」再有新進展。
繼早前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就走私毒品上訴後,反而被加刑至死刑,並在日前維持原判後,今日中國亦就加拿大商人Michael Spavor涉嫌的「間諜罪」宣判,處以「有期徒刑11年、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驅逐出境」。此外還有兩名著名加拿大人質,都可能在孟案前判刑,一人是外交官康明凱,另一人就是剛落入「人質」之列的加籍華裔藝人吳亦凡。
Spavor和康明凱兩人,都是2018年12月被拘押,並之後被起訴「間諜罪」,被捕時間正好是孟晚舟在溫哥華被捕之後。美國政府一直希望加拿大法院能引渡孟晚舟至美國受審,一旦被引渡而罪名成立,孟晚舟將會面臨最高30年的監禁。至於 Schellenberg本來被遼寧省大連市中級法院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但上訴後卻反而於2019年1月14日被改判死刑,也就是剛好在孟晚舟案發生之後。
他們是否「人質」,自有公論。
在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前,多國駐中國領事,包括五眼聯盟、歐盟、日本等25名領事齊聚法院外,希望旁聽Michael Spavor的判刑,但自然不得其門以入。而在加拿大,總理杜魯多發聲明批評中國的法律程序缺乏透明度,甚至未有達到國際法要求的最低標準,無法接受Michael Spavor被任意拘留兩年半後、再被定罪,認為不公正。聲明又指現時政府首要任務,是要確保Michael Spavor和康明凱能夠早日獲釋歸國,並感謝盟友對兩案的團結和支持。
好了,以上判決究竟反映中國來「軟」還是「硬」?要理解中國法律,是不能憑字面解釋的,也不是常理所能測度。這次判決的精髓,就是一方面「重判」監禁11年,屬於10年以上的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之列,同時又判「驅逐出境」。究竟是監禁完後再驅逐、監禁部份後驅逐、還是即時驅逐讓當事人「自律回加拿大坐監」?正常邏輯,自然應該是前者,否則所謂「重判」豈不是等同放生?但偏偏判決沒有說清楚,而在中國法律,確實是有可能未完成刑罰前就被驅逐的。根據《中國人大網》官方資訊:
對於判處主刑,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一般應在主刑執行完畢後,執行驅逐出境。是否判處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是獨立適用還是附加適用,由人民法院根據維護我們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來決定。這一內容體現了我國的主權原則。我國是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了罪,除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一律適用我國刑法,接受我國的法律制裁。
上述解釋的重點,在於「一般應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驅逐,也就是說如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在」。假如加拿大法院判決孟晚舟引渡到美國,幾乎肯定就是11年後才驅逐的了,但假如加拿大法院「依法」判決毋須引渡呢?Spavor會否忽然被中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主刑和驅逐同期執行」?反正「依法」是容許的。
同一道理,康明凱案的性質大同小異,參考Spavor的判決,可能又是一個11年。但假如同樣是「主刑」+「驅逐出境」,上述彈性理論上同樣可以有需要時出現。再加上康明凱是外交官,雖然中方強調他入境時不是使用外交護照,因而不享有外交豁免,但假如孟晚舟不被引渡,中國人民法院又會否忽然發現「技術出錯」,原來他忽然享有外交豁免呢?甚至判決了死刑那位,要是孟晚舟不被引渡,會否又忽然由法院以「人道理由」改判緩刑呢?
正是因為中國法律「博大精深」,甚麼可能性都不能排除,才要這時候先判。至於加拿大法院會否真的因為這些判決而回應,很快就會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