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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選舉舞弊條例固然必須尊重,但仔細看字眼和定義,明顯漏洞甚多。假如黃耀明唱歌因此被拘捕,原因是「提供娛樂」,但又沒有定義何謂「娛樂」,根據字面解釋,其實連候選人自己宣傳自己,也隨時可以中招。

現在排名十一的湯家驊大律師表示,由於黃耀明唱歌是「專業藝人」「開concert」,然後呼籲投票,所以這是「賄選」。那假如黃耀明是自己競選議員,能否唱歌?假如定義上不能,因為他唱自己的歌宣傳理念也是「提供娛樂」,只可以演講,那我們再問,假如有依靠演講、演說為生的「藝人」競選,又如何處理?

以美國前總統特朗普為例,雖然是一名富商,但另一個廣為人知的身份,卻是電視節目《飛黃騰達》主持人。不少人追看特朗普的競選活動,根本是當作肥皂劇,因為充滿娛樂性,而特朗普也明知道這是他的一大賣點,所以強調他的競選集會一定不會悶,至於他的演說,更是每一場都是棟篤笑。根據香港法律,這是赤裸裸的在競選集會「提供免費娛樂」,而「誘使」選民投特朗普一票,特朗普理應早就被捕。

當然,「中國香港」是「中國香港」,法律別樹一幟。但在香港,其實也有不少候選人具備「名嘴」身份。例如黃毓民、鄭經翰都是「開咪搵食」之人,不能否定有人支持他們、或參與他們的競選活動,可能是抱著「看名人表演」的心態而來。假如說黃耀明開演唱會「賣飛」就是專業,黃毓民同樣舉行過棟篤笑演出,票價不遑多樣,假如有選民覺得黃毓民競選集會提供了「免費娛樂」,是否可以舉報?但翻查紀錄,原來連葉劉淑儀也做過「名嘴」,主持過亞視節目《葉劉博客》,雖然收視和《魚樂無窮》相若,但也可以算是「專業演員」,觀眾總是有的。假如有人到葉劉競選晚會當作娛樂、目的是看大腿,而當晚葉劉淑儀又穿上招牌短裙....... 又是否可以當作她提供了「免費娛樂」舉報?

假如以上案例都沒有事,日後黃耀明自己競選議員,是否就可以開宗明義唱三小時?假如有事,「娛樂」如何界定?最安全是否就是要演說有咁悶得咁悶,才能避免被當作「免費娛樂」?但假如競選議員的是劉以達,他明明一本正經宣讀政綱,然而越是嚴肅、台下卻越是覺得他在搞棟篤笑,因此萬人空巷當睇show,是否又要請影評人做「專家證人」,由劉以達在《大內密探零零發》的演技分析他競選言詞的演出成份,去判斷這是否一場「賄選晚會」?

這些問題,我自然沒有答案。大家都希望尊重法治,但這樣的條文,究竟操作上,如何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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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Chi Cheung Chong

咁有日黃子華參選咪唔可能參予競選活動🤔

Winkie Lam

年年都車街坊去新界一日遊算唔算娛樂街坊

Martin Chan

同一個邏輯,林副市長喺港台有自己嘅節目,咁咪...

Wendy Lam

佢哋要整你就乜都得,明哥同區軒今次不小心,佢哋拗嘅係唱完歌有叫人投票? 同埋明哥著名歌手同民賤聯揾果啲不同。 如果係以前呢,當然冇事,而家就乜都要砌你架啦! God Bless 明哥同Denise!❤️🙏

Ls Kwan

明明係好正經的文章,但去到「魚樂無窮」、「大腿」的那段我就不能自控地笑了😂。不過,唉,笑完又笑唔出了

Gary

記得羅啟新當年晨光逢星期五棟篤笑,唐唐競選特首期間提供大量笑料,落敗後羅啟新因而覺得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