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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落案起訴,罪名是「提供娛樂誘使投票給區諾軒」,是為「賄選」。然後建制派紛紛說他們競選時安排的唱歌表演,只是「客串唱兩句」,但「歌星唱歌就是演唱會」,似乎這是某位排名十一的資深大律師提供的line to take。但正如昨天講述,法律從來沒有這樣定義「娛樂」,例如相信很多人認為鍾樹根的娛樂性比黃耀明高。即使退一萬步,根據上述定義,難道建制派就沒有人「賄選」?

例如2015年區議會選舉,經民聯「LMF」梁美芬議員請到李家仁醫生站台,獻唱改篇自首本名曲《小明上廣州》的《小明撐美芬》,這次經典演出「頒獎禮金曲得獎者李家仁featuring LMF」,就不可能不是「提供娛樂誘使梁美芬當選」。

記得在2010年,TVB勁歌金曲頒了金曲金獎給林峯的《Chok》,輿論大譁,當時我在Facebook做了一個小圈子公投:大家覺得林峯還是李家仁的小明,更值得「金曲金獎」?結果自然是李家仁一邊倒勝出。這自然不能代表所有人,但起碼反應當年《小明上廣州》真的紅到發紫,YouTube其中一個版本的點擊率就達一百萬,令李家仁從此成為網絡紅人,「小明系列」也長做長有,《小明上東莞》等陸續有來,惡搞版本也非常多。

相反黃耀明為區諾軒站台獻唱的《It's My Party》,肯定知名度遠不及《小明上廣州》。和後者的百萬點擊相比,《It's My Party》官方版本居然只有二萬多YouTube點擊。假如娛樂的定義是要「mass」,李家仁比主打小眾另類的明哥,似乎更主流。

任何人有了一首這樣受歡迎的首本名曲,難道還不是演藝人?當年「的士歌王」夏金城自資出碟,推出《為了靚靚》等金曲,又或「亞洲神童」張如城的《真愛是真》,都比不上《小明上廣州》燴灸人口。李家仁憑這首歌,不斷在《都市閒情》一類節目獻唱,也經常被邀請開金口,這根本就是演藝人的生涯。何況ICAC剛控告了另一案,「提供娛樂」包括街頭藝人演出,難道李家仁的級數連名不見經傳的「街頭藝人」也不如?

何況李家仁「走紅」之後,政府也不斷找他以「小明腔」宣傳各式各樣的文宣,基本法、中港融合或打疫苗,都不能沒有李家仁醫生的「小明」,而黃耀明十多年前,同樣曾為區議會選舉宣傳投票,可見他們是同行。因此,李家仁為梁美芬站台唱歌,還要唱這首首本名曲,除了「非法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給某位候選人」,更可能令選民產生誤會,以為「小明」為政府宣傳、又為梁美芬拉票、等於政府呼籲投票給梁美芬。

ICAC究竟有沒有調查「李家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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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Vikki Wong

「LMF」梁美芬 <- - - 正!

Samuel C

我們可以去icac投訴嗎?

毛彩工

ICAC没有收到投訴,不立案,藍案過一段時間,還清白……你還不知南深圳的常態嗎?

Wendy Lam

呢個醫生仲有良知架咩?

Chris Chiu

2010-2013 連續4年拎新城勁爆勵志兒歌頒獎禮 歌曲獎… 直頭係兒歌天皇

Henry Tsui

ICAC=Incriminating Commission for Anti-Communism

Komodo_6116

黃子華講嘢都係娛樂。。。

George

李家仁是經民聯黨員?

June yu

只准狗官放火,不想百姓點燈。

Jones Li

今時今日所有紀律部隊不過是錦衣衛,東廠,西廠,內廠及其附屬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