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建制派競選晚會唱歌,為何不構成賄選?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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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耀明被ICAC拘捕、繼而被正式落案起訴,罪名是「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翻查紀錄,區諾軒有申報這項「選舉廣告」。
以下是純粹基於法律條文的思考:假如明哥在造勢大會唱歌是「違法」,那建制派晚會唱歌,是否也是「賄選」?我們不知道有沒有藝人在他們的晚會唱歌,但建制派「自己人」在晚會唱歌的紀錄,就非常多:
//蘇錦樑蔣麗芸一彈一唱:昨日多名黨領導層成員落手落腳為兩人助選,絲毫沒有欺場:蔣麗芸和蘇錦樑在地區支部綵排了20分鐘即「膽粗粗」上場,一個手執咪高峰唱歌,一個彈結他伴奏,一口氣送上《我只在乎你》、《devoted to you》及《強》3首耳熟能詳的歌曲,普通話、英語及廣東話兼備,以照顧不同選民的口味。//
//蘇錦樑透露,他們會繼續落區「唱歌」打氣,最理想可以「18區巡迴演唱」,「唱好」民建聯的候選人及感動街坊。而民建聯計劃於本月28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大型誓師會,宣傳民建聯「實事求是,為您做事」的精神。//
http://paper.wenweipo.com/2007/10/17/HK0710170027.htm
//昨晚在觀塘牛頭角下村運動場上,「全家總動員、齊投民建聯」的打氣聲此起彼落。民建聯一眾支持者興奮地拍動吹氣棒之外,民建聯九龍東立法會團隊成員陳鑑林更動員了太太、女兒及大兒子,在造勢晚會上,高歌一曲《強》,各團隊成員亦分別上台獻唱打氣,氣氛如昨晚的天氣般熾熱非常。//
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8/31/HK0808310069.htm
//陳凱欣與一班議員幹事即場獻唱一曲《強》表達心聲,以答謝各界的支持,在場的支持者亦以「燈海」回應。//
http://hkcd.com/content/2018-11/14/content_1109344.html
當然,以上例子的「演出者」,都不是職業演藝人,而是候選人的黨友和親友,例如蘇錦樑、蔣麗芸、陳鑑林家人、陳凱欣職員等。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並沒有說明「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的定義;望文生義,只要是提供了「娛樂」,而有「誘使他人投票」的呼籲,理應一視同仁地犯法。
相信建制派會以以下理據回應:
1. 這些唱歌的人,都不是專業演藝人,平日工作不是以此為生,所以他們唱歌不構成價值,就不構成賄選;
2. 聽他們唱歌的人,同樣不會把這種「演出水平」當作「娛樂」,因此也沒有得到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也就不構成賄選;
3. 他們唱歌只是演講等內容的「一部份」,不構成定義上可以另行拆解的「娛樂」。
然而,單純根據條文理解:
1. 無論唱歌的人是否專業,他們的演出都是有「價值」的,有些政客唱歌、寫書法更可以籌得數百萬元,因此他們提供的「娛樂」,也可以說是天價;
2. 百貨養百客,即使是在演藝界,也有不同路線,就像張如城、夏金城也可以出碟;不能排除有選民偏偏喜歡聽蔣麗芸、蘇錦樑的「唱腔」,覺得很親切,認為到競選晚會免費聽這種歌曲,比去娛樂場所更有娛樂性(而且省回打賞的「開支」),因而投黨友一票;
3. 選舉演講甚麼時候變成「娛樂」,根本不可能定義,假如某候選人的說話令人發笑,這已經可以算是一場「棟篤笑娛樂」。就算肥媽、鄺美雲等藝人為建制派候選人站台不唱歌,她們一舉手一投足,都容易令台下觀眾聯想到某些娛樂場面,就像找劉以達正正經經的站台講政綱,台下觀眾肯定爆笑,那已經是一場「娛樂」。
在法治社會,當條文過分模糊,處理辦法,應該是真正的「完善」條例,而不是根據模糊的條例,作出選擇性檢控。當然,我們說的是純粹學術討論,不應、不會、不能、也不可能應用在「新香港」。明㗎啦。
原文發表自RFA:
https://www.rfa.org/mandarin/pinglun/shenxuhui/sxh-080420211009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