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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耀明被ICAC拘捕、繼而被正式落案起訴,罪名是「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翻查紀錄,區諾軒有申報這項「選舉廣告」。

以下是純粹基於法律條文的思考:假如明哥在造勢大會唱歌是「違法」,那建制派晚會唱歌,是否也是「賄選」?我們不知道有沒有藝人在他們的晚會唱歌,但建制派「自己人」在晚會唱歌的紀錄,就非常多:

//蘇錦樑蔣麗芸一彈一唱:昨日多名黨領導層成員落手落腳為兩人助選,絲毫沒有欺場:蔣麗芸和蘇錦樑在地區支部綵排了20分鐘即「膽粗粗」上場,一個手執咪高峰唱歌,一個彈結他伴奏,一口氣送上《我只在乎你》、《devoted to you》及《強》3首耳熟能詳的歌曲,普通話、英語及廣東話兼備,以照顧不同選民的口味。//
//蘇錦樑透露,他們會繼續落區「唱歌」打氣,最理想可以「18區巡迴演唱」,「唱好」民建聯的候選人及感動街坊。而民建聯計劃於本月28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大型誓師會,宣傳民建聯「實事求是,為您做事」的精神。//
http://paper.wenweipo.com/2007/10/17/HK0710170027.htm
//昨晚在觀塘牛頭角下村運動場上,「全家總動員、齊投民建聯」的打氣聲此起彼落。民建聯一眾支持者興奮地拍動吹氣棒之外,民建聯九龍東立法會團隊成員陳鑑林更動員了太太、女兒及大兒子,在造勢晚會上,高歌一曲《強》,各團隊成員亦分別上台獻唱打氣,氣氛如昨晚的天氣般熾熱非常。//
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8/31/HK0808310069.htm
//陳凱欣與一班議員幹事即場獻唱一曲《強》表達心聲,以答謝各界的支持,在場的支持者亦以「燈海」回應。//
http://hkcd.com/content/2018-11/14/content_1109344.html

當然,以上例子的「演出者」,都不是職業演藝人,而是候選人的黨友和親友,例如蘇錦樑、蔣麗芸、陳鑑林家人、陳凱欣職員等。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並沒有說明「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的定義;望文生義,只要是提供了「娛樂」,而有「誘使他人投票」的呼籲,理應一視同仁地犯法。

相信建制派會以以下理據回應:

1. 這些唱歌的人,都不是專業演藝人,平日工作不是以此為生,所以他們唱歌不構成價值,就不構成賄選;

2. 聽他們唱歌的人,同樣不會把這種「演出水平」當作「娛樂」,因此也沒有得到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也就不構成賄選;

3. 他們唱歌只是演講等內容的「一部份」,不構成定義上可以另行拆解的「娛樂」。

然而,單純根據條文理解:

1. 無論唱歌的人是否專業,他們的演出都是有「價值」的,有些政客唱歌、寫書法更可以籌得數百萬元,因此他們提供的「娛樂」,也可以說是天價;

2. 百貨養百客,即使是在演藝界,也有不同路線,就像張如城、夏金城也可以出碟;不能排除有選民偏偏喜歡聽蔣麗芸、蘇錦樑的「唱腔」,覺得很親切,認為到競選晚會免費聽這種歌曲,比去娛樂場所更有娛樂性(而且省回打賞的「開支」),因而投黨友一票;

3. 選舉演講甚麼時候變成「娛樂」,根本不可能定義,假如某候選人的說話令人發笑,這已經可以算是一場「棟篤笑娛樂」。就算肥媽、鄺美雲等藝人為建制派候選人站台不唱歌,她們一舉手一投足,都容易令台下觀眾聯想到某些娛樂場面,就像找劉以達正正經經的站台講政綱,台下觀眾肯定爆笑,那已經是一場「娛樂」。

在法治社會,當條文過分模糊,處理辦法,應該是真正的「完善」條例,而不是根據模糊的條例,作出選擇性檢控。當然,我們說的是純粹學術討論,不應、不會、不能、也不可能應用在「新香港」。明㗎啦。

原文發表自RFA:

https://www.rfa.org/mandarin/pinglun/shenxuhui/sxh-08042021100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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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Sean Leung

香港勝在有ICAC

Neil Chu

我睇老簾今次係捉蟲入屎忽!

Löwe in Wiese

Another Pandora’s box has been opened. The verdict or conclusion of such case will once again be exposed under the eyes of the world. Based on this chilly climate, it is likely that the already dilapidated legal system will be done with another dismerit. How beauteous the world is. O brave new world.

Yip

撐警集會, 偽人表演, 是否提供利益? 台下公職人員,是否行為失當?

Patrick Lam

唔好咁認真啦!國安搵個藉口拉人而已。Who才重要,Why重要嗎?香港人在南深圳,真的需要離開的,就唔好留戀。當年猶太人也是沒有自己的土地,我們香港人也會這樣。Sad but sure。

Franco Ng

擺明是選擇性執法,你奈牠何!?這等例子比比皆是,數不盡咁多,誰人可主持公道?

Patrick Lam

想再說說。大家不要再講什麼:我喜歡香港,我不要離開。這些廢話!。香港已死,徹底地。思想一定要改變,再毫無戒心地在香港生存,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Wendy Lam

又再一次展現佢哋嘅雙重標準做法囉!😡

Brian Leung

2019年12月,閃靈樂團在台北凱達格蘭大道曾舉辦免費音樂會,那同時卻是閃靈主音林昶佐的競選造勢大會,台灣總統蔡英文也曾到場發言。然而,台灣政府、檢察機關和各政黨,皆未有以賄選去批評/檢控林昶佐。

德州公

因為黨規會對付佢哋. 其餘一概人等,就會依法懲治. 至於幾時先至會懲罰建制派,就係黨嘅事宜,其餘無關人等毫無置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