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dcast:突發時空054🇭🇰】認識國安法第33條:特別的篤灰條款,和普通法污點證人有何不同?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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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兩週年,國安警再次行動,拘捕《蘋果日報》四名前高層,即時提堂兼即時還押,這種逐個拘捕的手法,究竟是為了甚麼?究竟《港區國安法》是怎樣的,和普通法怎樣截然不同?從這樣的法律被草擬開始,現在看回來,就反映北京是鐵了心改造香港,因為這樣非人化的設計,真的不是任何香港舊建制派所能想像的,幾乎每一條都嘆為觀止。其中一條最重要的、但被社會相對忽視的,是第33條,可以稱之為「篤灰條款」: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這條條款的奧妙,值得所有人充份理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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