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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香港臨立會」正審議《反起底條例》,這條引起Google、Facebook等國際網絡供應商關注才廣為人知的草案,詳細版本剛剛公開,細節比想象中更恐怖。事實上,法律本來就一律有備而不用的灰色地帶,但現在「新香港」有權用盡,本來的法例已經無限擴權,新法還要刻意把應用範疇寫到無限大,每一條法例的應用,都足以顛覆常人思維。

根據草案內容,「起底」是這樣定義的:「指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滋擾、威脅、恐嚇、身體或心理傷害、擔心受傷害、或財產受損,即屬違法」。這裏的重點,既定義行為,又定義意圖,而且還包括「或罔顧」,也就是說,如果我分享了一張照片,沒有意圖令相中人受傷害,只是「不小心留意他可能會不高興」,已經可能犯法。因為「心理傷害、擔心受傷害」,基本上毫無門檻,在「新香港」法庭,如何保障自己?

根據這樣的定義,媒體目前列出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配偶的外國國籍,令他們受到「心理傷害」,可能已經違法。種種江湖傳聞,「風從哪裡來」一類節目,整個都是違法。在Facebook分享小學同學班照,只要某一人覺得自己的舊照樣衰而心靈受損,分享人也可以違法。印象中,林鄭月娥就分享過她的大學舊照,其中一張群照包括她的大學同學李永達,假如李永達覺得照片令他被懷疑和林鄭月娥好熟、而心靈受損,理論上已經可以提控。

更精采的是負責執法的並非警察,而是擴大了權力的「私隱專員」。根據草案,若「違法」者或投訴的當事人是香港居民、又或身處香港,無論起底內容是否在香港發生,私隱專員公署都擁有「域外管轄權」,「包括命令身處香港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在指定時間內移除內容,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則可能屬犯罪」。換句話說,假如某人在Facebook分享了一張香港舊同學照片,當事人覺得不爽,Facebook不移除,朱克伯格就違反了香港法律。又或某人在剛果使用Facebook,說了一句「林鄭月娥丈夫是英籍」,林鄭月娥心靈受損,而Facebook不移除那位剛過用戶的貼文,朱克伯格又是違反了香港法律。

至於私隱專員公署的法定權力大增,已經變成了「私隱警察」。草案建議他們可以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和警察已經沒有分別,而且可以申請法庭手令搜查處所、電子器材、及將資訊解密(也就是爆機),更說明「緊急情況下,沒手令也可採取行動」,這是國安警之外,一般警察也沒有的權力。此外,草案又建議「私隱警察」遇到抗拒執法時,「可使用合理武力」,相信「合理武力」不會是掏手格鬥,究竟他們會被配置哪些裝備,是否會full gear爆門入屋充公電腦,只能自行想像。

這樣的法例,每一條都唯恐涵蓋範圍不廣至宇宙、執法過程不狠過大陸、阻嚇作用不製造寒蟬,以為這就是「和諧社會」。很好,很好,歡迎來到美麗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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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Anonymous

其實我覺得最後會變成李永達因為777張相被人拉🙄

Chung

海外服務提供者不配合南深圳政府執法,有見及此,全面禁止海外為本地用戶提供服務。南深圳就終於可以超越一國步伐,翻牆都唔俾用FB,Youtube。

Good Year

唔怪得幾大咁樣出信法, 無左幾大痛既一定係香港. 有幾多海底電纜係幾大擁有, 幾大話唔用, game over

Warren Ng

越睇就越來越唔想再留係香港

May Cheung

記者可以報咩?報導可以寫咩?圖片可以用咩?

Ka Yu Lam

封國封港 同晚清一樣 最後亡黨

Gary

以後 po 相,都要將自己以外嘅人馬賽克

44yen

每次睇教授文章都留意文章結尾。 大師級示範點樣用唔同嘅語句講同一件事

pa425804

好幾個用前,有對自私狗男女喺巴士唔戴口罩,司機勸喻都唔理,跟住畀人拍片/影相擺上網公審,嗰次最後要罰錢。如果以後有咁嘅情況,佢哋就罰五千,拍片嘅隨時罰得重過呢啲人渣。南深圳普通法萬歲!

Gary

俾班賤畜,走狗玩多陣,全球已經加入復仇者聯盟為4百萬條人命討債。

Roy Mak

統治者已經衝破咗心理障礙,而家每一個動作都只係為咗鞏固政權,話之你死… 簡單啲講就係一次生,兩次熟

Joan

仲係有人話個做隻港豬冇事!

CT

上面要100, 下一層幫忙想辦法搵多20, 再下層又想辦法搵多20, 最後變成無限 大 = 南深圳政府立法原意,動機…維尼自己都服咗下面

Mimi Yeung

下一個私穩專員應該係警察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