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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香港早已面目全非,整個「解放」手術「空前成功」,何時立23條已經無關痛癢 -- 這是一般人的想法。但對剛上台的武官李家超、鄧炳強這「超強班子」而言,儘快、「到位」立23條,就成了他們更上層樓的最重要政績工程,沒有人會比他們更有誘因積極「辦好」特區政府這「憲政責任」,「以報效國家期望」。鄧炳強上任後,立刻強調要積極開始立23條的工作,而不是讓林鄭月娥去表忠,「太上特首」之勢已成。

換句話說,香港的大震盪遠遠還未完。國安法要通過連串案例,才可以讓社會感受到它的「震懾力」,要是23條立法後一宗大案也沒有、成為「紙老虎」,「成何體統」?

於是,23條立法必須「很具體」,去「堵塞」連國安法也未有涵蓋的「漏洞」。

須知中國大陸的國家安全有16種,放在港區國安法的「只有」四大類:顛覆、分裂、勾結、恐怖主義。在「超強Police State組合」眼中,這自然是「不夠」的。李家超上任後已經打開口牌,說23條立法要針對「七大罪」。這些「罪行」雖然不少都可以用國安法涵蓋,但要是訂得更具體,白色恐怖程度,可以比目前再進十步。以下是簡單前瞻:

1. 叛國罪:根據現在理解,只要證明了「動機及目的」不純,已經可以無限上綱,例如大陸五毛罵了黎智英、李柱銘是「漢奸」數十年,有了「叛國罪」,只會比國安法更方便。舉例在美國工作的香港人,也許什麼也沒有做,主要效忠某些機構,可能已經犯了「叛國罪」。

2. 顛覆罪:國安法已經有「顛覆政權罪」,但放在23條框架,可以訂下目前未寫清楚的準則,例如批評中國共產黨、說「打倒一黨專政」,可以因為「不尊重中國共產黨的憲政地位」而算作「顛覆」,就不用法庭再浪費時間「審案」。而且李家超名言打擊「反對派資金流」,任何眾籌、或被認為用在支援「顛覆行為」的大小捐款,恐怕都可能觸犯「顛覆罪」。

3. 分裂國家罪:同一道理,國安法針對「港獨分離主義」為主,但23條要是有「分裂國家罪」,幾乎肯定會有大量篇幅關於台灣,屆時任何在香港出現的「台灣」電影、產品、貨物要是不標籤為「中國台灣省」,已經犯了「分裂國家罪」,港台交流很可能進一步終止。

4. 煽動叛亂罪:國安法涵蓋的恐怖主義,已經有(相對其他國安罪行)較為清晰的定義,但什麼是「叛亂」可以更vague,什麼是「煽動叛亂」可以更更vague。舉例,國安法一直為處理的法輪功以「天滅中共」為口號,目前看似在灰色地帶,但有了「煽動叛亂罪」,幾乎就可以一網打盡。至於在網上瀏覽國外「反動力量文宣」,後者可以說是「煽動叛亂」,瀏覽者是否「共犯」,就要看條文了。

5. 竊取國家機密罪:這是大陸「三反五反」期間的主打項目,並未在國安法具體出現,雞毛蒜皮程度可以非常驚人。例如在大陸公幹、開會、或旅遊,要是拿走某些「內部文件」,已經是「竊取國家機密」;假如是交給「外國勢力」,例如不過是對外國媒體分享自己對中共國情的理解,就可以是「竊取國家機密」的「間諜」。

6. 外國政治團體在港活動罪:這裏的重點是如何定義「外國政治團體」,李家超已經預告,很多「基金會」以文化、藝術、學術、教育一類名義在香港活動,去蠱惑人心、宣揚所謂普世價值去危害國家安全,一旦有了23條,這裏有國際背景的NGO、形形色色的基金會、甚至是獎學金,都可能成為重災區。至於外國媒體,很容易也可以被說成是「外國勢力」,外國政府直接資助的BBC、自由亞洲電台等固然首當其衝,就是其他「民間」外媒今後能否留在香港,也在兩可之間。

7. 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團體勾結罪:承接第六點,任何香港團體接受或申請它們經費,又或合辦哪怕只是網上的活動,可能已經構成「勾結外國勢力」。那時候,要是例如BBC舉辦一個論壇,而香港人參加成為講者,也許已經是違法邊緣;假如這人自己又有任何組織身份,可能已經違法。

回看2003年的23條立法草案,用今天的尺度,確實mild很多;現在有了非常震撼的港區國安法,而「新23條」又必須「堵塞國安法的漏洞」,也就是必須幾何級數的加辣,才能顯示「超強班子」「做到嘢」。有了這事先張揚的命案,未來幾年的「新香港解放手術」,必然陸續有來,更紅更專,網絡評論員、藝文團體、NGO、國際媒體、小額捐款等國安法未全面擊潰的「漏網之魚」,總有大限之時,勿謂言之不預。

Comments

ng chun

謝謝教授提早提醒。以後在香港每一步都要很小心

K L

正常人真係好難再留係香港住了....連番去行下,旅行下,都唔想/唔敢 ..

Edward Lau

正好回應返教授之前篇文(有關武官治港),李家超講明話今屆特首內唔會搞得切23條,咁即係最遲下屆會搞點,亦都代表武官治港嘅風氣係下屆特首選舉邁向高峰,即使唔係鄧炳強做特首,估計個特首都只會係傀儡,鄧炳強之流先好係香港嘅話事人

cho

唔知政務司嘅家人攞住英國護照點reconcile? 如果話係幫國家嘅安排會唔會透露咗機密🤔

May Cheung

https://www.dwnews.com/%E4%B8%AD%E5%9C%8B/60247944/%E4%B8%AD%E5%85%B1%E5%BB%BA%E9%BB%A8%E7%99%BE%E5%B9%B4%E5%8C%97%E4%BA%AC%E9%87%8B%E5%87%BA%E7%99%BD%E7%9A%AE%E6%9B%B8%E5%90%91%E5%85%A8%E7%90%83%E6%8E%A8%E9%8A%B7%E6%96%B0%E5%9E%8B%E6%94%BF%E9%BB%A8%E5%88%B6%E5%BA%A6?utm_medium=dwnews&utm_source=link&utm_campaign=facebook //文章最後強調,中國新型政黨制度不同於世界各國現存的政黨制度,是具有共同政治目標的中共執政、各民主黨派參政的合作型政黨制度,從而豐富和發展世界政黨制度的模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既然最新公佈 係百年黨慶 都吹到自已係人權權威,又話自己多黨制,"結束一黨專政"絕對係偽命題,香港若要打官司都引述呢段說話啦!阿爺都講"多黨"噃!香港藍司點打呀?

Emily

咁成班高官家人攞外國護照,效忠外國,亦令到班高官可以攞到外國居留權,佢哋都應該算鈎結外國勢力!當然依家喪失法治嘅香港已經話有罪就有罪,話冇罪就冇罪,亦可以未判罪就坐監兼凍結資產

Patrick Lam

我覺得教授是為分析而分析而已,教學文章。很多高官子女是在英國留學,政協常委的子女在澳洲開移民公司搵食。點計?共產黨要做你,就對人唔對事。要入你咩嘢罪根本唔重要,只不過,多條例就方便佢做嘢咁解。只要做順民,等食,等死。政府應唔會搞你。

44yen

淨係睇字都覺得唔舒服。 多謝樓上提醒 23條 林鄭任期之內做唔切, 係咪打開口牌提大家le?

44yen

而家睇嚟 高官家庭有外國護照身份係默許

Chor Gor

香港嘅法例已經去到大陸人睇到都覺得‘咁盡’嘅地步⋯⋯

Good Year

2003年國際情況也更mild 我們也不過是野狼外交的一部份 想打人只能打自己人 就係咁

Amy

特首、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三個全部被美國制裁,三司裡面只有財政司司長冇被制裁,再加多個被制裁嘅保安局局長,簡直超強組合,個個爛命一條,有咩做唔出?!

Chan Wai Bun

這堆人個個都是文明教育下成長,為什麼思想會變得如此極端,行為變得如此怪誕?

Jackie Hui

我反而諗與其在極權社會,是否犯法已經不是你可以控制,有人可能覺得佢一世都會依附政權,但好多例子都引證some days later有啲人都會被扣上無厘頭嘅罪名。 唔想一世困喺思想牢獄裏面,一係就走,一係就冇事呢啲惡法,坐監咪坐囉,如果冇得二擇其一,我寧願死

K小白

比1984更荒誕

Good Year

又其實外國都有國安法, 都有強力部門, 權力都唔係講少的, 高官家人, 同慢慢周一樣, 隨時成為人質, 你做初一人地做十五, 香港紀律部隊應該唔會被制裁, 但有記錄在案, 未來可以安心做大灣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