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超強班子」頭炮23條立法:國安法外的七項新罪名,準備好未? (Patreon)
Content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香港早已面目全非,整個「解放」手術「空前成功」,何時立23條已經無關痛癢 -- 這是一般人的想法。但對剛上台的武官李家超、鄧炳強這「超強班子」而言,儘快、「到位」立23條,就成了他們更上層樓的最重要政績工程,沒有人會比他們更有誘因積極「辦好」特區政府這「憲政責任」,「以報效國家期望」。鄧炳強上任後,立刻強調要積極開始立23條的工作,而不是讓林鄭月娥去表忠,「太上特首」之勢已成。
換句話說,香港的大震盪遠遠還未完。國安法要通過連串案例,才可以讓社會感受到它的「震懾力」,要是23條立法後一宗大案也沒有、成為「紙老虎」,「成何體統」?
於是,23條立法必須「很具體」,去「堵塞」連國安法也未有涵蓋的「漏洞」。
須知中國大陸的國家安全有16種,放在港區國安法的「只有」四大類:顛覆、分裂、勾結、恐怖主義。在「超強Police State組合」眼中,這自然是「不夠」的。李家超上任後已經打開口牌,說23條立法要針對「七大罪」。這些「罪行」雖然不少都可以用國安法涵蓋,但要是訂得更具體,白色恐怖程度,可以比目前再進十步。以下是簡單前瞻:
1. 叛國罪:根據現在理解,只要證明了「動機及目的」不純,已經可以無限上綱,例如大陸五毛罵了黎智英、李柱銘是「漢奸」數十年,有了「叛國罪」,只會比國安法更方便。舉例在美國工作的香港人,也許什麼也沒有做,主要效忠某些機構,可能已經犯了「叛國罪」。
2. 顛覆罪:國安法已經有「顛覆政權罪」,但放在23條框架,可以訂下目前未寫清楚的準則,例如批評中國共產黨、說「打倒一黨專政」,可以因為「不尊重中國共產黨的憲政地位」而算作「顛覆」,就不用法庭再浪費時間「審案」。而且李家超名言打擊「反對派資金流」,任何眾籌、或被認為用在支援「顛覆行為」的大小捐款,恐怕都可能觸犯「顛覆罪」。
3. 分裂國家罪:同一道理,國安法針對「港獨分離主義」為主,但23條要是有「分裂國家罪」,幾乎肯定會有大量篇幅關於台灣,屆時任何在香港出現的「台灣」電影、產品、貨物要是不標籤為「中國台灣省」,已經犯了「分裂國家罪」,港台交流很可能進一步終止。
4. 煽動叛亂罪:國安法涵蓋的恐怖主義,已經有(相對其他國安罪行)較為清晰的定義,但什麼是「叛亂」可以更vague,什麼是「煽動叛亂」可以更更vague。舉例,國安法一直為處理的法輪功以「天滅中共」為口號,目前看似在灰色地帶,但有了「煽動叛亂罪」,幾乎就可以一網打盡。至於在網上瀏覽國外「反動力量文宣」,後者可以說是「煽動叛亂」,瀏覽者是否「共犯」,就要看條文了。
5. 竊取國家機密罪:這是大陸「三反五反」期間的主打項目,並未在國安法具體出現,雞毛蒜皮程度可以非常驚人。例如在大陸公幹、開會、或旅遊,要是拿走某些「內部文件」,已經是「竊取國家機密」;假如是交給「外國勢力」,例如不過是對外國媒體分享自己對中共國情的理解,就可以是「竊取國家機密」的「間諜」。
6. 外國政治團體在港活動罪:這裏的重點是如何定義「外國政治團體」,李家超已經預告,很多「基金會」以文化、藝術、學術、教育一類名義在香港活動,去蠱惑人心、宣揚所謂普世價值去危害國家安全,一旦有了23條,這裏有國際背景的NGO、形形色色的基金會、甚至是獎學金,都可能成為重災區。至於外國媒體,很容易也可以被說成是「外國勢力」,外國政府直接資助的BBC、自由亞洲電台等固然首當其衝,就是其他「民間」外媒今後能否留在香港,也在兩可之間。
7. 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團體勾結罪:承接第六點,任何香港團體接受或申請它們經費,又或合辦哪怕只是網上的活動,可能已經構成「勾結外國勢力」。那時候,要是例如BBC舉辦一個論壇,而香港人參加成為講者,也許已經是違法邊緣;假如這人自己又有任何組織身份,可能已經違法。
回看2003年的23條立法草案,用今天的尺度,確實mild很多;現在有了非常震撼的港區國安法,而「新23條」又必須「堵塞國安法的漏洞」,也就是必須幾何級數的加辣,才能顯示「超強班子」「做到嘢」。有了這事先張揚的命案,未來幾年的「新香港解放手術」,必然陸續有來,更紅更專,網絡評論員、藝文團體、NGO、國際媒體、小額捐款等國安法未全面擊潰的「漏網之魚」,總有大限之時,勿謂言之不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