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末法時代:候選人漏交申報囚半年、博物館職員拍警隊照片囚半年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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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新香港」,除了國安法一切內容充滿中國「依法治國」特色,連帶一切其他法律的判刑,也全數幾何級數的嚴重化(起碼對非建制人士而言)。「參與非法集結」由罰款500,變成監禁18個月,已經非常誇張;昨天的兩宗判決,更令人非常震驚。
其中一宗指兩名區議會候選人漏交選舉申報,罪名成立,其中一人正等待精神報告,另一人公民黨前幹事陳宇明被判監六個月,即時入獄,不得保釋上訴。
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自然是依法規定,問題是漏交究竟是為甚麼,正如「新香港」官員不斷強調,「動機和意圖」是很重要的。從這名落敗候選人的案例,除了不小心、不熟悉程序、掛一漏萬,看不到任何漏交的動機,而他律師提出的理由,在正常人眼中非常可諒解:他競選期間正在打離婚官司,前妻疑似虐兒,因此已經解散團隊、停止競選工程,一來以為終止競選工程後遲交申報會獲理解,二來身心俱疲才找友人代交,但二人溝通出錯、友人以為要等待當事人終極指示才遞交,結果就漏報。假如這樣的解釋也不能「被信服」,怎樣才可以?這種錯失,怎會對「公眾對選舉公平公正的信心產生重大影響」?這種過往罰款了事的案件,現在直接入獄六個月,除了刻意嚴刑峻法,找不到別的理由。
另一宗案件,去年理大圍城期間,一名旁邊的博物館職員看見警員大舉進入現場,拍下照片,外傳到群組,被控「阻差辦公罪」,又是即時入獄半年,理據是他「通風報信」延緩了警方的行動部署。問題是根據正常人理據,看見警方行動也好、抗爭者行動也好,拍照和傳訊,都是個人自由,除非警方明確提出、並能證明「一切行動屬於絕對機密」,否則日後媒體工作者看見警方執法,是否一律不能報導?普通法精神:條線點劃?假如當時警方並沒有明確出示這些證明,疑點理應歸於被告,何以一張這樣的照片,就要坐牢半年?
法治,從來不止是「犯法就是犯法」這種大清律例才有的「精神」足以涵蓋一切。當政權無計可施、失去社會信任,才會一切訴諸嚴刑峻法。整個社會只會永遠不能心服,而這個世界很大,並不是只有這一家法庭存在。究竟這種判決,是讓人尊重了司法,還是相反?社會從此更「和諧」,還是徹底走向另一個徹底犬儒的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