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六四未經批准集結案」:未審還押已成為常態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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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黃之鋒等四人正式被判監12個月、6個月和4個月】
南深圳人民法院又有新例:去年六四維園集會案,黃之鋒等五人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目前未被還押的觀塘區議員梁凱晴,認罪後反而被法官撤銷保釋,需要即時還押候判。這樣的法治精神,無論從哪個層面,都教人眼界大開。
這宗「案件」共有24名被告,但其實當日有過萬人在維園集會,那是101%和理非活動,而且當日警察在場還難得友善協助維持秩序,本來被看作警民關係稍有和解的一夜。根據這定義,當日所有在場人士都可以被控,而集會不過是「未經批准」而不是非法,即使罪名成立,以往案例要麼撤控、要麼守行為、要麼罰款五百,總之是最雞毛蒜皮那一種。
有什麼需要撤銷保釋、即時還押?參與者既不可能影響社會安全,又沒有理由證明會違反保釋條例。唯一解釋,就是參考了早前對818案的重判,即使認罪,也預計了要坐牢,所以「唔差在」,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解釋何解不能保釋;如此任意還押,完全違反人權公約。
在過去幾個月,法官判決即時還押的案例越來越多,換句話說,這又是成為了「新常態」的「新案例」,而且是在行使discretion,難以覆核。此例一開,日後雞毛蒜皮的案件不但可以隨便濫捕、濫告,即使未判前,還可以「濫押」,如此一條龍服務,難免令人對南深圳人民法院的司法獨立充滿「信心」。
但究竟這樣下去,大家會尊重了法律,還是相反?一個地方如此管治,可以有未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