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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對「國際法庭」(ICJ) 和「常設仲裁法院」(PCA) 的箇中差別,始終搞不清楚,我們再講述一遍。數年前,德國Augsburg大學國際法研究員Manuel Indlekofer出版了專著《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詳細探討了PCA的歷史背景,以及對當今國際關係的影響,值得個別媒體對PCA和法官人身攻擊前認真參考。

PCA源自1899年的第一屆「海牙國際和平會議」,當時各與會主權國家達成「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協議。當時還未有聯合國、也未有國際聯盟,歐陸諸國軍備競賽白熱化,遠東中日海戰剛結束,各國仍將戰爭視為解決爭端的常見手段。因此和會確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精神,並設立「常設仲裁法院」,得到世界各國共同尊重,也被日後的國際法視為重要法源。不少現在的國際公約,法源都明確源自這次會議和PCA,這是誰也不能迴避的。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儘管PCA的名字有「法院」一字,但並非定義上的「國際法庭」,而是一個鬆散的國際政府間組織。PCA的「國際局」(類似書記官處)僅負責為各類仲裁法庭提供法律諮詢;本身直接進行的仲裁,則依賴由119個締約國舉薦的法學專家組成的法官名冊。每當有案件需要PCA仲裁,當事國可從上述名冊選擇法官組成仲裁庭,並就案件仲裁程序進行單獨協商。

基於這樣的背景,PCA在法律性質上,與同在海牙和平宮的ICJ有很大區別:

  • 首先,PCA不是聯合國下設機構,運作資金由訴訟參與方、而非聯合國提供;沒有常設法官,仲裁員均由當事方自行挑選。
  • 第二,PCA的聽證和仲裁過程不對外公開,甚至在當事方要求下,有時連結果也可以保密。
  • 第三,PCA不僅接受國家之間的仲裁申請,也處理國家與國際組織、乃至個人之間的爭端仲裁,這是只回應主權國家爭議的ICJ不可能出現的。
  • 最後,《聯合國憲章》寫明ICJ的裁決,可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執行,而PCA的仲裁結果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規定。

不過儘管PCA在法律性質和組織結構上看似較「弱」,但上述程序早被國際社會接受,起碼被締約國接受。根據Manuel Indlekofer的研究,PCA的成立和運作,標誌國際社會首次將「和平解決爭端」的理念付諸司法實踐,為國際法的「編纂和漸進式發展」(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提供基礎,直接促進了1922年ICJ前身「常設國際法庭」的誕生。因此,世界各國都鮮有批評PCA本身。

PCA的機制有其局限,但比一般臨時仲裁庭有更清晰的法律地位,又比ICJ靈活,不僅可用於仲裁,還可執行調查、調解,和構建互信機制。當非國家個體成了ICJ的盲點,PCA更提供了替代機制。在南海主權判決案,說到底,中國不執行PCA判決本身,其實是意料中事。但以「法官收菲律賓錢」一類說法質疑整個PCA,卻是出乎意料之外,令人不安。

小詞典:和平宮

和平宮是荷蘭海牙一棟行政建築,由卡耐基基金會捐贈建立,是PCA和ICJ的所在地,亦被國際社會視為「國際法之都」。享有盛名的海牙國際法學院和和平宮圖書館亦位於此,該建築被授予歐洲文化遺產稱號,是現代國際法權威的象徵所在。

信報財經新聞

Comments

Rex

請問,嚴格來說,當日剛結束的中日海戰,是否應稱為「清日海戰」?如是,我們一直說讀的中國歷史都錯了。對不?

Thomas

"但以「法官收菲律賓錢」一類說法質疑整個PCA,卻是出乎意料之外,令人不安。" If bribing was useful, which country has more money to spare? Some country really does like to accuse others of committing misconducts that are the very habits of itself.

K小白

請問PCA當年1899有邊啲締約國?? 如果講廣泛性,係咪比聯合國下面嘅ICJ更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