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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台灣遇到一位來自香港的前輩,一生充滿傳奇,他說國安法一出,一句「引起憎恨」入罪,足以立刻令香港變成人治。思考背後的邏輯,深有同感。

目前被國安法以「引起對政府的憎恨」控告的,「只」有快必與傑斯二人,公眾暫時未留意這條「罪名」的百搭之處,其實它足以控告每一個人,因為「引起憎恨」根據正常法治社會,根本是不可能定義的,到了最後,只能訴諸動機,而動機又是難以測度的,只能訴諸如何論斷每一個人。

舉例,一個人批評特首,可以基於事實,特首可以真的做得很差,但別人聽了認同,加強了對特首的憎恨,那就是有罪。根據這邏輯,其實任何形式的批評政府,只要政府做得夠差,批評者都足以犯國安法。

而且,一個人可以根本連批評政府也沒有,只是揭露某些事實,例如蔡玉玲的「查冊案」,但結果引起公眾對政府的反感,同樣可以說是「引起憎恨」地違反國安法。

又或者一個人可以真心讚美特首,但因為特首實在太不濟,他/她的粉絲的每一句讚美,旁人看來都是「高級黑」,都以為此人在諷刺特首,結果「引起憎恨」,同樣足以被控告。

本來國安法推廣時,說是言論自由有保證,只要不是「煽動」,但一個人就是在家中發表上述言論,而家中成員有幾人,定義上也已經在「引起憎恨」,假如家中小孩被國安教育洗腦後舉報父母,人證俱在,更是「斷正」。

至於在網上發表上述言論,就算在whatsapp的五人群組,同樣可以算是「發放公眾訊息引起憎恨」,有了舉報熱線,同樣高危。

這樣的法律,就是寫出來,正常國家也絕對是備而不用,就像英國已經長時間沒有使用過類似「叛國罪」,只會在戰爭時候才備用,但現在的「港區國安法」,卻用這類條文作為日常生活的指導思想,還要高高調調全民教育之。

其實,一個政府被人憎恨,就算是看它的官方文宣,恨意也只會加強,難道控告《文匯報》《大公報》引起憎恨?一個政權不思考治標,不理會root cause,卻一味訴諸強權,那些忠誠廢物還人云亦云照稿唸說甚麼「一劑猛藥」,荒謬之此,夫復何言。

Comments

Wendy Lam

好搞笑😂,需要人引起嗎?過去呢兩年,特衰正苦有做過不令人憎恨,甚至痛恨嘅嘢咩???😡 由2020年7月1号開始,就更加唔駛問啦!

James Lo

呢種大包圍式嘅法例,與國情貫徹始終,一律有殺錯無放過

Martin Chan

在民主社會裡,法律是維持社會公義和人民平等的條約;在極權社會,法律是維持政權穩定的工具,人民?Sorry 也是工具罷了。

Carlo Leung

那個引起憎恨的正是政府官員

Patrick Lam

衛生處公布打針後死亡事件,警察部回答監守自盜個案。是不是引起對政府仇恨?我要舉報他們

Alex

某人無端端話海南島有"香港人最喜愛"嘅海南雞飯,我唔鍾意被代表而對這某人所代表的政府憎恨,咁某人拉得未?

Li Kaifong

只有政府自己才能夠令人對政府産生憎恨。

阿寶

你今日“犯咗法”,但係佢今日冇搞你嘅需要,等到第日佢覺得有需要搞你嘞,佢就喺籠底摷翻啲陳年“證據”出嚟,真係佢玩晒㗎! 你睇下淘寶幾年前嘅“違規”,今時今日先罰,喱啲咪係依法治國囉!

Allen LA

有啲人日日行出來都令人產生對香港政府嘅憎恨,咁最好就將呢啲人送入垃圾回收場!

Thomas Leung

柒婆同一班狗官樣衰,引起市民憎恨港共,全部犯党安法。

wai leung

叫人投票都有可能犯法既香港,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可能有一日你著咗件黑衫就已經係令人憎恨政府比人告了,勁過文革

Franco Ng

這年多來,個個法官都曉讀心術。佢哋話你係,就係。你或有或冇任何行動,都冇關係。

Sunny

分析得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