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緣家書】怎樣定義「引起對政府憎恨」?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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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台灣遇到一位來自香港的前輩,一生充滿傳奇,他說國安法一出,一句「引起憎恨」入罪,足以立刻令香港變成人治。思考背後的邏輯,深有同感。
目前被國安法以「引起對政府的憎恨」控告的,「只」有快必與傑斯二人,公眾暫時未留意這條「罪名」的百搭之處,其實它足以控告每一個人,因為「引起憎恨」根據正常法治社會,根本是不可能定義的,到了最後,只能訴諸動機,而動機又是難以測度的,只能訴諸如何論斷每一個人。
舉例,一個人批評特首,可以基於事實,特首可以真的做得很差,但別人聽了認同,加強了對特首的憎恨,那就是有罪。根據這邏輯,其實任何形式的批評政府,只要政府做得夠差,批評者都足以犯國安法。
而且,一個人可以根本連批評政府也沒有,只是揭露某些事實,例如蔡玉玲的「查冊案」,但結果引起公眾對政府的反感,同樣可以說是「引起憎恨」地違反國安法。
又或者一個人可以真心讚美特首,但因為特首實在太不濟,他/她的粉絲的每一句讚美,旁人看來都是「高級黑」,都以為此人在諷刺特首,結果「引起憎恨」,同樣足以被控告。
本來國安法推廣時,說是言論自由有保證,只要不是「煽動」,但一個人就是在家中發表上述言論,而家中成員有幾人,定義上也已經在「引起憎恨」,假如家中小孩被國安教育洗腦後舉報父母,人證俱在,更是「斷正」。
至於在網上發表上述言論,就算在whatsapp的五人群組,同樣可以算是「發放公眾訊息引起憎恨」,有了舉報熱線,同樣高危。
這樣的法律,就是寫出來,正常國家也絕對是備而不用,就像英國已經長時間沒有使用過類似「叛國罪」,只會在戰爭時候才備用,但現在的「港區國安法」,卻用這類條文作為日常生活的指導思想,還要高高調調全民教育之。
其實,一個政府被人憎恨,就算是看它的官方文宣,恨意也只會加強,難道控告《文匯報》《大公報》引起憎恨?一個政權不思考治標,不理會root cause,卻一味訴諸強權,那些忠誠廢物還人云亦云照稿唸說甚麼「一劑猛藥」,荒謬之此,夫復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