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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岳橋、郭家麒等4名被還押的公民黨核心成員(其中一人獲保釋)發出聯名信,勸說公民黨黨友解散公民黨,認為公民黨已完成歷史任務,同時再次表白脫離政壇,今後不再任何形式的參與、評論政治,只想做回一個普通人。

究竟為甚麼會出現這樣的信件,我們自然不能越俎代庖想像,卻可以認真閱讀《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就能明白為甚麼普通法訓練的香港法律人員,不可能寫出這樣絕的「法律」,從而理解「中國法律」和一直「行之有效」的中國國情,是甚麼回事。

在正常法律程序,一個人被捕、審訊、定罪、還押,必然經過一個合理過程,期間當事人可以一直和外界溝通;審訊期間,政治犯的自辯不少都成為時代經典;就算定罪後、監獄中,也可以和外間通訊(戴耀廷、陳健民昔日就在獄中投稿《蘋果日報》)。在普通法制度,他們依然保留人的尊嚴,也繼續維持社會活動能量,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但是在中國邏輯,以上都是「漏洞」,應該「杜絕」。

首先,就是要「政治犯」失去社會活動能量,而且不只是被定罪的「政治犯」要「社會性死亡」,連任何有潛在社會影響力的人,只要簡單以國安法拘捕(反正毫無門檻、毫無制約),毋需定罪,也能達到這樣的效果。方法就是通過非常嚴苛的保釋制度:由於國安法的保釋門檻「非常高」,也沒有無罪假定,被捕者可以毫無理由的被拘捕,然後卻要自己證明「不會再違反國安法」,如此邏輯,已經匪夷所思。

弔詭的是,保釋依然是技術上可能的。因此,被捕者要嘗試保釋,就要作出種種承諾,無論是退出組織、還是不再評論政治,都涉及實質上的「社會性死亡」。由於不能保釋,在冗長而奇怪的「普通法包裝下的國安法」程序下,可能意味著無緣無故就被囚禁兩三年、甚至更長時間(然後還有正式判囚),當事人要爭取自由,就沒有多少選擇。

這樣一來,其實任何「需要」被打壓的組織,都會受到類似招待:核心人物被捕,然後瓦解組織;即使組織不解散,其他組織成員的言行,也可能影響到在囚黨友,因為保釋條件是不能「直接或間接」發表言論。而到了這時候,其實依然甚麼案情都未審,就已經有了上述效果,還要是當事人卑躬屈膝、懇求社會原諒的「悔過書」那樣的「主動」跪求原諒,活脫脫就是昔日蘇聯政治法在法庭上懇求處決自己的現代版。

更「有意思」的是,由於國安法的審判過程高度不透明,擅長普通法的著名大狀,根本無用武之地,而且不少大律師被政權認定為「黃絲」,讓他們代表被告,根據中國法律邏輯,反而可能更容易令他們入罪。於是,政權肯定會通過中間人傳話,「溫馨提示」被捕者要是想從輕發落,就不要找余若薇、夏博義、潘熙這些「反動律師」(很快就會變成「維權律師」),而要找民建聯律師,或梁美芬、馬恩國一類愛國大狀。

這樣一來,後者代表的政權,既可以進一步了解政治內幕,又能對當事人進行更多控制,再可以邊緣化法律界本來的頭面人物、達到「整頓」法律界的效果,可謂一箭N鵰。當然,不是每一個被告都會走這條路,但對很多莫名其妙被捕的人而言,一切都是天降橫禍,他們和他們的家人,自然會exhaust一切可能方法,去讓最親愛的人重獲自由。於是,我們看見不少被告解散律師團自辯,更有人改聘建制派律師,後者不一定代表「官派」,卻肯定代表這樣的「法律」過程,已經不再是香港人熟悉的那一套。

好了,到了這階段,重點依然是,案件依然審都未審,卻已經達到了諸多「社會效益」。這樣的「中國法律」,「陽光司法」,究竟誰會信服?但就算不信服,又有誰能打破?

到了服刑完畢,已經不知道今夕何世,但依然不代表上述制約可以鬆綁,他們可以「社會性復活」。一來經過這麼多磨練,滄海桑田,沒有人知道屆時怎樣;二來國安法如此博大精深,很可能到了減刑求情時,同樣說要reaffirm上述一系列承諾,而一旦違反,說不定又是重新拘捕。至於屆時他們能否拿回護照離港,理論上自然是可以的,但N年後,「新香港人」出境是否需要申報、seek approval,根據中國國情,卻是非常可能,否則就不會有那麼多異見人士留在國內。

這樣的「陽光司法」,誰不害怕?套用「國家安全日」「小朋友」的習作,這一劑「猛藥」,誰能安然吞下去?

Comments

Dennis Ng

離港丶保外就醫等,也在計算之內。再加上鋭實力,還有?終於,漢民族無限loop,終於出至世界,又嚟什麽三五百有乜人出,忘了問題在制度上,出了也沒用。聖人不死 大盜不止,重點是沒有是無(聖人);沒有希望中的努力,真不是因為見到希望。

Carlos Cheong

公民黨內,只有一人不是無辜的,就是Deadbody。天琦受幾多,佢要受更多。佢嘅人生一定要比所有手足更精彩,先係對抗爭者嘅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