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如何令一個社會消音:再看國安法的保釋條款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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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通過時,閱讀條文一篇,就知道這不是「法律」,而只是「你鍾意點就點」的justification,但對它的具體效果和使用方式,還不完全了解。直到現在有了「案例」(法庭未有判決已經有「案例」跟隨,也是國安法特徵),一切玄妙,才一覽無遺。
不少朋友本來說:不怕被捕、不怕被告、不怕打官司、不怕坐牢,因為一切都有我們熟悉的普通法程序保護,起碼「衰極有個譜」。但根據國安法,一個人可以無緣無故清晨六點被捕,然後全屋、全公司、還有家人朋友都被抄家式搜查,然後直接提堂,然後有罪假定、不准保釋,無緣無故就要坐幾個月至一年才能被審,期間按國安法規定一律單獨囚禁,審判期間要自辯來歷史留名也不容易傳出去(因為連公眾旁聽也受限),「情節特別嚴重」還可以送中...... 而且根據我們解釋過的邏輯,只要特首用國安法47條鑑定你犯了其他普通法、而又牽涉「國家安全」,就可以通過上述「國安套餐」辦理你的其他刑責(也就是可無限追溯),總之,佢想點就點。
好了,那現在有幾個別案例(黎智英的第一次保釋、和47人的4人保釋),可以按極嚴苛條件保釋,不是稍有改善嗎?
這正是玄機所在。從今開始,似乎一切國安法、國安case的保釋條件,甚或認罪求情條件,都要包括「不再使用媒體、社交媒體去直接或間接地違反國安法」這一項,而由於國安法是萬能key,這其實是要這些公眾人物徹底從公眾消失:剷除自己的社交媒體專頁(一些數十萬粉絲的專頁其實市價甚高、可算是他們的有型資產一部分)、退出自己有聯繫的一切組織、甚至連參加校友會或遊艇會選舉也不可以、不能接受媒體訪問......
在這個互聯網、自媒體年代,其實已經成為「社會活死人」。而且只要這人還留在香港,這待遇是終生的,只要稍有不慎,又可以當作「違反條件」再輪迴國安一次。即使有幸坐完牢,之前恐怕也要承諾上述條件去爭取「減刑」,條件同樣是終生的,總之佢話點就點。
這樣一來,為來南深圳/新香港公安要哪個人不再發聲,很簡單,用國安把他抓一次,這人就會立刻全天候社會性地消失,而假如還能勉強保住人身安全,已是萬幸。從這角度看,根據普通法,就是把一些輿論領袖關十年,他們可能依然有影響力,依然可以在獄中寫家書到報紙投稿,門生故吏依然可以代他們運作社交媒體發聲。
但在「南深圳」當局眼中,這些自然是要「堵塞」的「漏洞」:國安法一出,這些人就連獄中家書也不能刊登,個人名下的社交媒體也要關閉,以確保他們被公眾遺忘,才能滿足保釋/求情條件。這些「法律」居然可以被如此操作,有能力的人居然全副心思就是思考怎樣「整人」,實在令南深圳人眼界大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