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冷知識🇭🇰】港區國安法第47條:甚麼是「國家安全」,原來林鄭話係就係 (Pat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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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香港」/南深圳,大把嘢學。《港區國安法》的魔鬼細節,就充斥著整個條文。
上週訪問香港大學法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師兄,他特別提及我們要注意第47條,寫得非常精采。假如忽略了這重點,現在予以補充: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即使是香港任何一條法律,只要可能和「國家安全」有關,就可以由警隊國安處負責。
假如警隊不知道這是否與「國家安全」有關,根據47條,只要行政長官鑑定「係」就「係」,不需要任何其他證據。
基於上述「中國邏輯」(南深圳邏輯),日後就算隨地吐痰,只要吐出來的形狀,類似五顆星星,也可能不只是衛生問題,而是違反國安法,只要林鄭月娥說屬於國安,就是國安。
而通過國安法處理的案件,就算案情只是隨地吐痰,也會立刻超出普通法範疇:不能保釋、不會無罪假定、警察以種種違法手段(例如hacking)調查此人一生也不用法庭warrant、刑期由罰款的隨地吐痰變成三年起跳到終生監禁......
這機制一被abuse,基本上就沒有法治可言。
根據以往正常情況,單是這條47條要通過,可能會出現二百萬人上街。現在卻連通過了,大家到了執行時候,才發現每一條條文,都非常恐怖。
這樣的法律,卻是日後「新香港人」(南深圳人)的下一代天天要學習的。